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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政治: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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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皇帝制

秦朝政治: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結束了長期的諸侯割據局面,建立了一個以咸陽爲首都的幅員遼闊的國家。秦王嬴政兼採傳說中三皇五帝的尊號,宣佈自己爲這個國家的第一個皇帝,後世子孫代代相承,遞稱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萬世皇帝。廢除諡號。規定皇帝自稱曰“朕”,並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儀和文書制度。這些都是爲了顯示皇帝的無上權威,表示秦的統治將萬世一系,長治久安。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凡行政、軍事、經濟等一切大權,均由皇帝總攬;秦朝首都咸陽及其附近關中平原由內史直接管理。

 中央制度

秦始皇以戰國時期秦國官制爲基礎,把官制加以調整和擴充,建成一套適應統一國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機構。在這個機構中,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員,掌政事。太尉掌軍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貳,掌圖籍祕書,監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體政務的諸卿,其中有掌宮殿掖門戶的郎中令,掌宮門衛屯兵的衛尉,掌京畿警衛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貨的治粟內史,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的少府,掌治宮室的將作少府,掌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廟禮儀的奉常,掌皇室屬籍的宗正,掌輿馬的太僕等。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機構即三公九卿制,互相沒有統屬關係,由皇帝掌握最終決斷權。

三公: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事)、太尉(負責管理軍事)、御史大夫(執掌羣臣奏章,下達皇帝召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

九卿:衛尉(掌管皇宮保衛)、郎中令(掌管警衛事務)、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廷尉(掌管司法訴訟)、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宗正(掌管皇室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稅收和製造業)、治粟內史(掌管財政稅收)。

 法律制度

秦始皇採用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以法治國,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工具。秦法對於秦王朝雷厲風行的推行各種鞏固中央集權的措施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給人民帶來了極大的苦難。

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秦尊韓非的以法治國,這就造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面對條條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統治一個大國,需要全國一致而又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時期陸續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釋,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還有案例和關於治獄的法律文書(見雲夢秦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秦律爲基礎,參照六國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經過漢朝的損益,成爲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

郡縣制度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綰請封諸皇子爲燕、齊、楚王,得到羣臣的贊同。廷尉李斯力排衆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把全國分成三十六郡,以後又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皇室任免郡縣的主要官吏,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中央集權的制度從此確立。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的嶧山刻石辭說:“追念亂世,分土建邦,以開爭理”;“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復起”。這說明秦始皇認爲廢分封行郡縣是消除各地兵爭所必須的。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爲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爲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爲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郡、縣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縣以下設鄉、裏和亭。鄉和裏是行政機構,亭爲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遊徼掌治安。鄉以下爲裏,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裏設里正或裏典,後代稱里正、裏魁,以“豪帥”即強有力者爲之。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叫做亭,亭有長。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佈於城鄉各要地。

秦朝創下的一套中央集權國家政治制度在以後中國社會的歷史中,只有修修補補,基本框架不變。爲了鞏固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