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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規定丈夫死後沒葬改嫁是犯法 董仲舒又是怎麼處理這場改嫁案的

來源:風趣史記網    閱讀: 1.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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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西漢改嫁案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西漢武帝時期,有女子某甲的丈夫駕船出海,遇風暴溺水而亡,屍首漂失無法歸葬。四個月後,女子甲的母親將她改嫁他人。有人到官府狀告此事,一些官吏認爲,甲的丈夫死後未葬,而甲卻私爲人妻,按律當處以棄市(死刑)。名儒董仲舒斷語道:“依照《春秋》經義,寡婦無子即可改嫁。婦人甲是被她的家長(尊者)做主改嫁的,無淫行之心,不能算私爲人妻,因此沒有犯罪,不應受到懲處。”

依漢代法律,丈夫死後還沒有歸葬,妻子就私自改嫁他人的屬於犯罪行爲,而非民事行爲。筆者之所以將其作爲民事案件,是因爲當時的審案官員董仲舒最終是將此案作爲民事案件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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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審斷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婦人甲的罪過和犯罪事實,即婦人甲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存在不葬丈夫和私爲人妻的情形。如果主客觀要件都具備了,那麼婦人甲也就構成了犯罪,而且是死刑重犯。

喪葬禮儀古已有之,其成文的規定最早見於《禮儀●喪服》,其中規定:子爲父母、妻爲夫、臣爲君守喪期限爲三年(實際上是二十七個月)。此後,成書於西漢初期的《禮記》,又做出了更爲詳細的規定,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喪葬禮儀逐漸上升爲國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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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時,將守喪期限縮短爲三十六天,並一直延續到漢武帝時代。關於婚姻禮儀,按照《禮記●昏義》的要求,須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引領之下,通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的“六禮”程序,男女雙方纔能確立合乎禮、法的婚姻關係,也才能得到官方和公衆的認可;否則,便是私爲婚姻,民間稱之爲“私奔”。

西漢武帝時期,皇帝劉徹聽從大儒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不但使儒家思想成爲封建國家的統治思想和立法的指導思想,而且使儒家經典直接成爲官員斷案的依據,也就是歷史上著名的“春秋決獄”,或稱“經義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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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對寡婦改嫁案的處理,就充分體現了漢代司法實踐中的禮、法結合。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他對“夫死未葬”作了限制性解釋,即僅限於夫死之後故意不葬的情形。

此案中,婦人甲的丈夫在意外事件中葬身大海,導致屍體無法找到,故婦人甲不是有意不葬,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喪葬。其次,他明確了“私爲人妻”的儒禮標準,認爲合於儒家之禮的婚嫁,不構成“私爲人妻”。此案中,婦人甲是在服喪期滿後由母親做主改嫁的,符合儒家“親親尊尊、三從四德”的孝道主張以及儒家喪制,故不屬於“私爲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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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他貫徹了漢代司法“原心定罪”的原則。原心定罪的含義是:如果犯罪者在主觀上無惡念,雖重罪亦可從輕論處;否則,雖輕犯亦當嚴懲。此案中,婦人甲的改嫁實爲生活所迫,本身並無淫行之心,故不宜以犯罪論處。

最後,董仲舒根據《春秋》中“丈夫死後,寡婦無子即可改嫁”的經義,進一步補強了其最後判決的理由。綜上所述,董仲舒通過對漢代法律的科學解釋,通過對漢代司法原則的堅定適用,通過對《春秋》經義的準確引用,否定了庸吏的生搬硬套和照本宣科,最終做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不愧爲一代名吏和大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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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若在當代,不僅不會構成刑事犯罪,恐怕連民事爭議都不會發生。因爲在現代,喪葬禮儀僅僅作爲民間習俗而存在,其規範充其量屬於道德範疇,國家對死者親屬的守喪事宜不再以禮、法強制。而在婚姻問題上,寡婦改嫁和婚姻自主已爲國家法律所認可,所謂“私爲人妻”已成歷史遺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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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寡婦改嫁問題上,如果不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及遺產繼承等,民事糾紛便無由發生。如今,人們在婚喪事宜上獲得了空前的解放和自由,我們不能不說這是—種進步;但由此而帶來的人們責任與義務觀念的淡薄,以及道德意識的缺失,也不能不說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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