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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時道路遺灰要斷一手:唐宋時見火不救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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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火不救並非新鮮事兒,古今中外均有發生。像前兩年,廣州一家小吃店起火,連帶遭殃的還有緊挨在一起的4家商鋪,好在無人傷亡。不過,據第一時間拿着滅火器趕去救火的涼茶銷售說,現場幾個救火的都是女性,不會用滅火器,“叫過路的人幫忙,可那些人老在那裏用手機拍拍拍!”

回到古代,這樣的行爲可就麻煩大了,官家很憤怒,後果很嚴重。唐宋法律規定,見到火起,須及時告知鄰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減失火罪二等處理”。有史學研究者把這條稱之爲“冷漠罪”,其實這條法規體現了古代因其建築材料的特殊性,而對防火的格外重視。

最早的火災:

五千年前大地灣起火

火,先於人類存在。人類從懂得用火的時候起,便開啓了文明之門。自學會用火之時,古人便告別了茹毛飲血的蠻荒時代。也在那一刻,人類開始真正遭受到“火災”的威脅和困擾。

大約在新石器晚期,幹欄式房屋出現。隨着建築形制的發展,屋頂、牆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內一般都設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災危險性增大。對於“災”,《說文解字》 釋義:“火起於下,焚其上也。”可見“災”字形成於有了房屋之後。

有據可考的記錄與遺址中,最早的火災距今約5000年。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405號“四阿雙重屋”建築和901號殿堂式建築,是我國迄今發現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遺址中發現了殘柱、木炭、燒火面等大量被火燒燬的殘跡,距今約5000年。

殷商時道路遺灰要斷一手:唐宋時見火不救要判刑

夏商周和春秋戰國時期,政權更迭頻繁,戰火連綿。用火不慎等原因引發的火災一直困擾着前人。甲骨文中有關於火災最早的文字記載,《春秋·魯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也記載:“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歷史上關於火災撲救最早的完整記載,是《左傳·襄公九年(前564年)》記載,是年春,宋國發生火災。樂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強巡視和守備,另一方面派華臣調集“正徒”、“郊保”前往撲救。這是歷史上最早的關於火災撲救的完整記載,從中可以窺見當時消防管理工作的狀況。

“防患於未然”也起源於這個時代。《周易·既濟》:“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周易》關於“思患而預防之”的思想,是此後火患治理“防患於未然”思想的源頭。從此開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國家管理的重要內容。《墨子》關於防火技術和防火法令的論述,成爲早期消防技術規範的萌芽。

最早的法令:道路遺灰要斷一手

把灰燼遺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斷掉一手?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在殷商時代的法令。擱在現代,這種刑罰屬於酷刑,比新加坡現存的鞭刑還要殘忍。不過,在古代防火制度極爲嚴厲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難理解了。

古代防火嚴到什麼程度?春秋時期,夜晚照明以木柴當火把,爲防火災。在《禮·少儀》中規定,點火把的人,用左手舉着火把的同時,右手還要抱着未點燃的木柴,因幹木柴很容易燒完,必須有備用木柴隨時續火;還要準備個大碗,隨時接灰燼,使火星不落地。舉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裏,“不讓、不辭、不歌”(不準跟別人打招呼,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做到專心守職,心無旁騖。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防止發生火災。

古人從何時明文規定要對火災肇事者予以懲罰的?《左傳》中關於災火的記述,分爲“災”、“火”、“焚”、“爇”等,有嚴格的文字區分。“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焚”指戰爭火,而“爇”指放火。這表明,古人對火災的類型已經有了明確的劃分和定義。而相應的,對一些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爲,也就有了懲罰性的條款。

五帝時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現了最早關於消防法律條文。周時,《周禮·夏官司徒》曾記載:“凡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意指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中可能有火,可以復燃而釀成火災,因此誰要是把灰燼遺棄在道路上,就要處以“斷手”的懲罰。

斷手的處罰當然太重了,但是減弱後的處罰仍然不輕。商鞅對棄灰於道者處黥刑,用以立威治國。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並沒有真正被廢除。《水滸傳》中,被處黥刑的好漢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徹底廢除。

對於“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的含義,有人把“灰”解釋爲垃圾,並起個聳人聽聞的標題“古代亂倒垃圾要處斷手之刑”,網上以訛傳訛,流傳甚廣。古人再濫刑,也不可能亂倒點垃圾就要斷手。這裏的“灰”就是指“灰燼”,其實是防火的規定,中國消防博物館對此有專門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