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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衛所是怎麼招兵的?“垛集”帶來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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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衛所是怎麼招兵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朱元璋統一全國後,爲了穩固明朝的統治,他採納了劉伯溫的建議,在中央設立大都督府,掌全國軍隊,賦予統兵、調兵之權。洪武十三年,因大都督府的權勢過大,朱元璋爲了避免“權臣握兵之害”,遂改大都督府爲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並奪五軍都督府的調兵權,將其劃歸爲兵部負責。此時五軍都督府擁有統兵權,掌全國衛所軍籍,而兵部則擁有調兵權,掌討伐、鎮戍、訓練等權。

明朝衛所是怎麼招兵的?“垛集”帶來了哪些影響?

明朝中央和地方機構

而後一旦遇戰事,皇帝會下詔兵部出兵,兵部得到旨意後,就會任命統兵將領,發給統兵印信。然後得到印信的統兵將領就會率領着從各地衛所徵調的軍隊出征禦敵。戰爭結束後,統兵將領會將印信交還兵部,後將士各回原屬衛所。

可以說這種將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及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軍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明朝皇帝對於全國軍隊的控制,同時也穩固住了明朝對於天下的掌控。

當然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軍事制度能夠得以順利的實施,這其中絕對是少不了明朝所實施的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的功勞的。當時,明朝不但在中央設立五軍都督府,還在地方設立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都指揮使,爲地方最高統兵長官。都司下,在全國要地置衛、所兩級軍事機構,一府或縣設所,數府或縣設衛,衛、所的軍丁世代相繼,給養皆仰賴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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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衛所-五開衛

明時,1個衛下轄5個千戶所,共約5600人, 1個千戶所下轄10個百戶所,共約1120人,1個百戶所下轄2個總旗,共約112人,1個總旗下轄5個小旗,共約50人。 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定全國都司、衛所數量,其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永樂時,明朝衛所兵力曾高達270餘萬人。

可以說,明初中期,明朝能夠在徵蒙古、徵朝鮮、徵西南等數次大戰中取得輝煌的勝利,這其中是絕對少不了明朝所實行的“衛所制”的功勞的。明初中期時,正是衛所製爲明朝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兵力,明朝才能在歷次大戰中取得不俗的戰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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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衛所士兵

那麼在這裏,或許就有人會問了“明朝衛所多達200多萬的龐大兵力到底是怎麼來的呢?”,難道真的只是完全依靠軍丁“世代相繼”積累下來的嗎?答案當然不是啦!

據吳晗所寫的《朱元璋傳》所載:“衛所的兵源有四種:一種是從徵,即起事時所指揮的部隊,也就是郭子興的基本隊伍和他自己所招收的各地地主武裝;一種是歸附,包括削平羣雄所得的部隊和元朝投降軍隊;一種是謫發,指因犯罪被罰當軍的,也叫做恩軍;一種叫垛集,即徵兵,按人口比例,一家有五丁或三丁出一丁為軍”,明朝的衛所兵源主要來源於從徵、歸附、謫發、垛集等4個方面。其中前兩個是建立“衛所制”前就存在的武裝力量,主要是朱元璋開國時的所積累下的部隊,後二種就是開國後所招募的士兵。而在這四種士兵來源中,以“垛集”所獲得的兵源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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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士兵

“垛集”,又叫“垜集”,就是以垛兵法來徵兵的制度,《明史.兵志四》載:“明初,垜集令行,民出一丁爲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可見“垛集”就是一種從民籍中徵兵的一種方式,即每家每戶只要有超過2個男丁以上的子嗣,就需出一子爲兵。同時依靠“垛集”來源的軍士也大多會成爲世兵,在《中國明代檔案總彙》中就有很多被“垛集”徵集的兵成爲世兵的例子,如五十三冊310頁:“一輩張醜貨,洪武三十二年垛充士武成左衛右所總甲,三十三年升總旗”。

總得說“垛集”是自朱元璋末期就開始流行的一種常見的徵兵制度,它在明初發揮着非常大的作用,爲明朝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兵源,從而也維護了明朝對於天下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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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軍士軍服

可以說,“垛集”的實施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非常大的積極影響,如保證明朝兵源的充足、加強邊海防穩定明朝統治、恢復明朝經濟等。但是同樣“垛集”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對明朝的社會也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如從軍者喪失自由、軍戶差役越來越繁重、對於軍戶的剝削越來越嚴重等。

一、“垛集”的積極影響

明初,明朝實行“垛集”的目的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快速徵集兵源,充實明朝軍隊,從而加強明朝的國防實力,讓明朝可以有絕對的實力可以對內鎮壓叛亂,對外保衛國家安全。所以說“垛集”制度在明朝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具體的表現如下:

1.保證兵源充足

“垛集”制度對於明朝最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保證明朝能得到源源不斷的士兵。“垛集”的士兵招募是按人口比例來招募的,只要一家有五男定或三男丁,就得出一個男丁爲軍,如此在明朝擁有着龐大人口基數的支持下,明朝藉着“垛集”制度就能獲得源源不斷的士兵。而在這些士兵的幫助下,明初中期,明朝贏得了一場又一場的對內對外戰爭。

2.加強邊防、海防,維護了國家的穩定

元末明初,因戰亂不斷,導致明初的社會是破敗不堪,更是造成經濟凋敝,民生凋零。明朝立國之初,因忙於與中原殘餘的元朝勢力等其他勢力爭奪天下的統治權,而無暇他顧。再加上明初實力的不允許,所以明初的邊防、海防是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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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廣東衛所

不久,明朝一統中國,在內部勢力和殘餘元朝勢力皆被明軍平定後,此時的朱元璋終於有了足夠的精力去應對明朝的邊海防問題。《明史.地理志》載:“府八,直隸州一,屬州十一,縣九十六。北至武安,南至信陽,東至永成”,當時朱元璋就在邊海防地區設置了大量的實土衛所,以此來拱衛明朝的邊海防地區。

而在當時,明朝之所以能夠在邊海防地區設置如此衆多的衛所,主要就是得益於“垛集”制度。要知道明朝設一個衛就得需起碼5600位將士在此鎮守,所以要想設置如此多的衛所,肯定是需要海量的軍士的,而這個僅憑明朝開國初所擁有的兵力顯然是無法滿足這些新設的衛所的。而當時明朝之所以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聚集到如此多的兵力,完全就是因“垛集”的存在,正是因爲它,明朝纔有足夠的實力去在邊海防地區設置數量衆多的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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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東都指揮使司

同時因“垛集”徵集的士兵大多會變成世系的軍戶,而軍戶的特性就是世襲、固定的,成爲軍戶後,他們就會在朝廷分配的固定衛所中繁衍生息。如此,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依靠這些士兵,明朝就能保持衛所所在地區人力、物力的相對穩定,之後在這個地區得到穩定後,明廷就能再利用這些人力、物力,去修築各種邊塞、城牆和堡壘等防禦措施,這也就有利於明朝邊海防的安全,及明朝內部的穩定。

3.有利於戰後經濟的恢復

明初,依靠“垛集”徵集到的士兵,除了需要在相應的衛所擔當相應的軍事任務外,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軍屯任務。當時設在全國各地的衛所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軍屯任務,去屯墾那些因戰亂而遭廢棄而變得荒涼的土地。

《明史.食貨志》載:“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斗”,就是說自洪武四年開始,朱元璋就已經開始向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等府縣派兵進行大規模的軍屯。無疑,這種大規模的軍屯加快了明朝農業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同時在他們完成屯田任務之後,朝廷還會讓他們去兼任軍匠、軍士、瓷匠等職務,去從事兵器製造、冶染、制瓷等一些生活用品的製造,從而爲明朝賺取額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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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士

此外,再加上明朝的軍戶“給養皆仰賴屯田”,也就是說軍戶依靠屯田就能做到基本的軍餉的自給自足,也就是這樣,朝廷就無需額外再支付一筆龐大的軍費開支,如此,朝廷就可將這筆軍費用於民生髮展,從而加快明朝社會的恢復。

就這樣,當時依靠“垛集”徵集到的大量士兵,他們不但能起到穩定大明江山的作用,還起到了恢復明朝經濟的作用,他們的屯田不但幫助明朝開墾出了大量被荒廢的田地,從而大大增加了明朝的糧食產量,同時依靠屯田,他們還做到了自給自足,替明朝節省了龐大的軍費開支,讓明朝有更多的錢財去用於恢復國內的民生。

二、“垛集”的不利影響

剛纔我們也說了“垛集”制度的特點就是世襲性(被徵集當兵後就是軍戶,世代爲軍)和強制性(一家只要有二個以上男丁,就需出一個男丁爲兵)。而這種強制性、世襲性勢必就給當時明朝的社會帶來了一些非常不好的影響。

1.從軍者失去人身自由

“垛集”制度規定,只要被招入軍中,其就會成爲軍戶,就必須終身,甚至是世世代代承擔軍役,替朝廷賣命。“冊有丁有口;丁有役,田有租”,這種“垛集”是強制性的規定,就是無論你同意不同意,只要你家中有超過2個男丁,就必須有一個出來當兵,如果遇到反抗或不從者,官府就會將其強制捉拿,然後強制入伍,當然如果抓不住,無論這家人是否就剩下一個獨子,就都得拉出來從軍,而那個逃跑的人也會被永遠通緝,再無回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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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士

可以說一旦入軍戶,也就意味着他們將徹底失去自由,他們只能聽朝廷的命令行事,不能幹自己的事情,不能務農,不能從商,只能一輩子替朝廷賣命,如此又哪來的人身自由呢?

2.軍戶差役繁重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明史.食貨志》),明初朱元璋推行戶籍制度,“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明史.食貨志》),他將全國百姓分爲民籍、軍籍、匠籍三類。在這三類戶籍中,以軍戶的差役最爲繁重。

當時,軍戶主要承擔以下幾種差役:1)正軍差役,就是每個軍戶都要出一位軍士到指定的衛所去服兵役,充任旗軍,或執行防禦操備任務,即操守旗軍;或執行戍邊屯墾任務,即屯墾旗軍。2)餘丁差役,就是每一個軍戶除出一名正軍外,其餘子弟就成爲餘丁,他們就要承擔餘丁差役,就是負責屯田、併兼任軍匠、軍士、瓷匠等事務。同時如果正軍出現逃亡或死亡的情況,餘丁就要填補這個空缺,從而保證軍額的充足,而這就在無形中讓餘丁的差役變得極其的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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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關西八衛

“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從兵部尚書,俞論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復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詔衛所復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明史.兵志》),這段記載主要說的是當時因明朝的軍戶差役過於繁重,導致大量的軍戶逃亡他地的事情,從這段記載就可以從側面反映出明朝軍士差役的繁重。

3.軍士俸祿低下,更受到嚴重的剝削

明制,“垛集”徵集的軍士,一般是不會在原籍及附近的衛所服役的,而是會被分配到離原籍千里,乃至萬里的衛所中去服役,且在前往衛所的路途中所需的盤纏都需要自己備足,朝廷不會給予任何的補償,如此就在無形中增加軍士們的經濟負擔。

同時在衛所服役期間,餉糧數額也很少,基本上還是得靠自己的積蓄,《明史.食貨志》載:“天下衛所軍士月糧,洪武中,令京外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城守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永樂中,始令糧多之地,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後山西、陝西皆然,而福建、兩廣、四川則米七鈔三,江西則米鈔中半,惟京軍及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軍,仍全支米。已而定製,衛軍有家屬者,月米六鬥,無者四鬥五升,餘皆折鈔。凡各衛調至京操備軍兼工作者,米五斗”,想想看,這俸祿是何等的微薄,即使是總旗月糧都只有一石五斗,軍士更是隻有月糧一石,這等俸祿顯然無法滿足軍士的日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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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各地衛所

此外,就是這麼微薄的俸祿,所在地的官吏還是要層層進行勒索,在發放的過程中還時常會發生剋扣、拖欠的情況,所以最後到手的俸祿就更少了,更是難以維持一家之用,再加上軍戶只能是當兵,不能務農,不能經商,如此軍士過得都是入不敷出的生活,那是苦不堪言。

總得說,“垛集”制度在明初的確是爲明朝做出了一些卓越的貢獻,它讓明朝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兵力,同時隨着明朝兵力的充實,明朝也有足夠的實力去維護海防、邊防的安全,而後因“垛集”所徵集的士兵還會負責屯田,隨着這些荒廢田地的開墾,明朝的農業經濟也就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但是“垛集”同樣也存在着弊病,首先“垛集”強制性和世襲性的特點,讓被徵集的軍士自此徹底失去人身自由,被迫背上軍籍的身份,自此不但地位低下,更是幾乎與科舉無望,也就失去做官的機會。同時在服役的過程中,軍戶不但要承擔着繁重的差役,還要遭受到種種不合理的剝削,本就微薄的俸祿就時時遭到地方官的層層剝削,致使入不敷出,家庭無以爲繼。

如此,當時衛所的軍士與上級官員的矛盾日益尖銳,軍士時常發生暴動,而爲了鎮壓暴動,軍官動輒以軍法處置,處以重刑,最後軍士難以忍受,被迫大量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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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福建衛所

據《明史·兵志四》記載:“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事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單單是吳元年到洪武三年這數年的時間士兵就逃亡47000人,如此可見衛所軍士所受到的壓迫是有多麼的嚴重,都逼的他們只得亡命天涯,這等壓迫自然是我們常人無法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