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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做“孤兒寡母”的蕭燕燕是怎麼改革大遼的?靠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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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做“孤兒寡母”的蕭燕燕是怎麼改革大遼的你知道嗎?不知道沒關係,小編告訴你。

蕭燕燕是誰可能有許多小夥伴不明所以然,但是提到蕭太后,大家都知道是那個欺負宋廷的老巫婆。這些都是電視劇裏演繹出來的,但是在歷史上則不然,蕭太后可稱之爲女中人傑,從被宋太宗認爲的“孤兒寡母”統領的遼國,打的與北宋簽訂“澶洲之盟”,結束了宋遼兩國多年的戰火,蕭太后在其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任何一個國家在其逐漸走向成熟之際,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爲依託,從某種程度上說,一個國家的法律完善程度往往代表着一個國家的成熟程度。不難發現,在這其中,蕭太后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那麼,蕭太后及後續的遼聖宗對遼朝法律所進行的修訂和變革,主要表現了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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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加速了遼法漢化。遼國自建國之初,發展至蕭太后當過之時,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都已經有了很大發展,這使得蕭太后敏銳的意識到那些昔日舊法已無法滿足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爲此,她於統合元年(983年),命北府司徒彼德將燕京所進獻的中原律文翻譯成契丹文,以調整刑法的依據。

統合十二年(994年),蕭太后詔令契丹人應與漢人一樣,如若觸犯“十惡”之罪,當依據漢律判案,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使藩法與漢法漸趨同一。

遼法漢化自“澶洲之盟”簽訂後,變得更加明顯。據史料記載,當時遼聖宗曾詔令各相關官員在判案修法時,務必要以宋朝法律爲參照,不得違背其道。太平七年(1027年),遼聖宗決定“更定律令”,昭示中外大臣指出朝廷“法治中有遺缺及輕重失中者”,加以討論增改,自此,遼法的內容更加與漢律趨同了。比如,將遼刑法分爲死、流、杖、徒四等,這些刑名都採用的是漢律中的命名。

此後,遼興宗出於改變遼朝“分俗而治”現狀的需要,又在遼聖宗朝法律的基礎上對法令重新進行了修訂,稱《重熙條例》,共計五百四十七條。繼遼興宗之後,遼道宗又以“契丹漢人雖風俗不同,但國法不可異施”爲由,先後對《重熙條制》進行了增補,稱《鹹雍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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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消減同罪異罰現象。鑑於遼法對契丹人和漢人處理不公,蕭太后在攝政之初,對之進行了調整。如果契丹人與漢人鬥毆致死,必須要“一等”處置之,同罪同罰。以前遼法規定,宰相、節度使這些“世選之家”的子孫犯罪,只需接受徒、杖之罰,而可免於“黥面”。統合二十九年(1011年)遼聖宗下詔:“自今但犯罪當黥,即準法同科。”同時,遼聖宗還下令境內契丹、漢、渤海、奚等各族人雜居之地,如果有人犯法,則使用漢法處置,如果是契丹本族人相互侵犯,則施用本族之傳統法令加以處罰。蕭太后和遼聖宗正是通過這一系列措施,使得遼國出現了法律面前各族人平等的良好局面。

其三,使刑法趨於寬平。契丹民族乃草原民族,民風強悍喜鬥,所以出於統治需要,遼初之際刑法十分嚴酷。到了蕭太后攝政時,法令已變得越來越寬平。遼“舊法”曾規定,死囚之屍要放於市中示衆三天,統合十二年(994年),蕭太后下令屍體只需要示衆“一宿”,即可由家屬領會。遼法還規定,犯叛逆之罪的人,其兄弟雖不知情,也要受連坐之刑,鑑於此,遼宣徽北院使、政事令耶律阿沒裏認爲不合理,像蕭太后諫言“雖然兄弟本同胞,但其秉性卻不相同,一人謀逆”,其他沒有參與的兄弟因此而受刑,未免太過無辜。所以,從現在起,雖同族兄弟,如不知情,可免連坐。蕭太后認爲有理,當即應允,令人編爲法令。

其四,對“舊法”進行增補、完善。統和十二年(994年),鑑於行宮所在地盜賊猖獗,遼廷改立“禁捕法”,由此盜竊行爲大大減少;此後,遼廷又下詔修訂均稅法,等等。而鑑於契丹社會開始逐漸趨於封建化,遼廷還專門頒行了一些改善奴隸地位的法令。如統和二十四年(1006年),詔令“若主人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人不可擅自殺之”。開泰六年(1017年),有一次,公主賽哥殺了一名無罪的婢女,遼聖宗聞之大怒,遂將其降爲縣主,駙馬蕭圖玉削去同平章之官。自那以後,遼廷對於類似的事情處置愈加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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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建立、調整司法機構。在遼初,遼太祖爲便於傾聽民情,專門設置了鍾院,負責接管百姓訴狀。到了遼穆宗時,因其不喜歡聽到民冤,便下令將鍾院廢除,結果導致百姓有苦無處說,有冤無處伸。至遼景宗即位後,考慮到百姓無處伸冤,遂與保寧三年(971年)下詔恢復鍾院。

蕭太后執政後,便下令各地刑獄有冤枉而無法申訴者,可直接上訴於御史臺,朝廷派人給予複審。同時,還恢復了大理寺的職能。當時,大理寺所審理的各項案件凡事需要奏於皇帝者,皆由翰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審決議,直至統和十二年(994年),才新設大理寺少卿、大理正主持刑獄訴訟之事。然事必躬親的蕭太后,擔心官員不盡其力,曾多次親自審案。此外,還設立了平覆院、登聞鼓院、匭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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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開泰年間,北、南樞密院已成爲遼國的最高司法機構,開始處理各種刑獄訴訟之事。太平六年(1026年),遼聖宗認爲“貴賤異法”之現狀並不合理,爲減少“皇族、外戚多倚靠皇恩行賄,以圖苟免”的情況出現,特詔令“自今貴族外戚因事被告,無論其事大小,一律交予所在官署查問,並送交北、南樞密院複查”。

在積極調整中央刑獄機構的同時,遼廷對於地方刑獄機構也採取了因俗而立的策略。部族長官一般親自審理,其基層執法官禿裏,州縣設置專職刑獄官。遼遼興宗時,在上京等五京專設了警巡院,並規定契丹人犯法由巡警使審理,漢人犯法則交由所在州縣官審理。

在蕭太后和遼聖宗共同努力下,遼國中期一度出現了“國無悻民,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的局面。另外,蕭太后和遼聖宗通過修訂法律,使得遼法趨漢化,同時也大大削弱了契丹貴族的某些特權,這大大協調了遼國境內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削弱了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從而爲遼國的鼎盛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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