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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農抑商在歷史上的變化分別有哪些 政策的影響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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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歷史的變化

先秦的“獎耕戰”、“抑商賈”

商時,農業已發展成爲社會主要部門,實行“井田”制度,推動農業發展。西周,大規模組織奴隸集體勞動,“十千維耦”(《詩經・噫嘻》),農業產量提高,手工業有“百工”部門分工,商業漸成社會經濟重要部分。《周禮》有“司市”之官,《周禮》中尚無抑商傾向。

重農抑商在歷史上的變化分別有哪些 政策的影響是什麼樣的

由於中古時代生產力水平不高,矇昧時代的知識結構和認知所限(連地球是圓的都不知道)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條件下古人連溫飽都是奢望,故農爲“本”,商爲“末”的觀念形成,一方面:“獎耕戰、廢井田、開阡陌”,確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買賣合法性;另一方面規定:力本業,耕織致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孥”,爲禁止商人經營糧食交易,以杜其囤積居奇、投機牟利,“使商無得粟,農無得糴”。

秦至隋唐的“重農抑商”、“崇本抑末”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秦《田律》規定:天降及時雨、穀物抽穗或有旱澇蟲情災害,須立刻書面報告雨量大小、受益面積、災害損失及作物生長狀況。《倉律》規定種籽入倉、存貯、檢驗、出倉等程序規則及畝播種量。爲不影響農業生產,《戍律》規定,一戶不準同時徵調兩個以上勞動力服役,違者罰交兩副鎧甲。《司空律》規定:播種、耘苗季節,以勞役贖抵貲刑者,各回家務農二十天。《倉律》還規定:從事農耕生產官府奴婢,二至九月農忙時節,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糧,漢承秦制,抑商政策一如既往。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頂峯。頒佈商品、市場、物價管理、度量衡和外貿管理等經濟立法,促進經濟空前發展。但還有些重農抑商政策。如唐《選舉令》規定:“身與同居大功以上親執工商,家傳其業不得仕”(《唐律疏議・詐僞》)。唐有禁止工商之人乘馬之法令。唐中期後,方鎮茲亂,財賦不足,國庫空虛,常令商人進奉獻助。唐肅宗時,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的“率貸”,諸道重稅商賈以充軍,凡千錢以上者有稅。唐僖宗時,遊宴賞賜無度,國家財力拮据,競籍長安城東、西兩市之商旅錢財輸於內庫,引商人不滿,向朝廷陳述,致告狀者悉受杖打。

宋元時的“抑商”與“專賣”法

自漢實行鹽、鐵官營起,對衆多商品生產和經營壟斷,成爲各朝一貫奉行不移政策。除鹽、鐵外,另有茶、鐵、明礬等先後列入禁榷之列。

宋商業超前代發展,唐“市坊”制度已取消,商貿活動不受地域或時間限制。因宋代財政匱乏,實行國家專賣禁榷制度。禁榷範圍擴大到除傳統鹽、酒、茶外,礬、鐵、煤、香料、寶貨等均被列爲禁榷物種,以至專賣所得成爲宋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禁榷物種中以鹽法、茶法、酒法最爲重要、完備。中央有鹽鐵使,地方有各產鹽地和商埠所設場務專理鹽的專賣。鹽法規定:犯私鹽一兩,笞四十。“鬻滷鹽三斤者仍坐死”,“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兩徒二年”(《慶元條法事類》)。宋酒專賣爲“榷酤”,釀酒和酒麴由官府壟斷,禁止民間私造,違犯者重至處死,元代經濟立法以宋爲楷模,對鹽、茶、灑、金、銅、鐵等實行官營專賣禁榷制度。

明清的抑商政策

明清時,統治者繼續推行“重農抑商”政策,而封建社會海上貿易發展對自然經濟產生極大衝擊,不過,明朝政府從未斷絕過海外貿易的活動,一直都有官方主持的對外貿易。且隆慶初年(1567年),政府宣佈開放海禁,私人與官府皆可從事海外貿易,史稱“隆慶開關”,促進了資本主義萌芽經濟的發展。

重農抑商在歷史上的變化分別有哪些 政策的影響是什麼樣的 第2張

清初,爲鎮壓抗清力量,首頒禁海令,不許片帆下海,違者按通敵罪論處。後多次頒遷海令,強制閩廣蘇浙沿海居民內遷五十里,越界立斬,致使四千裏海岸線人煙絕跡,完全斷絕海外貿易。康熙五十六年再頒禁海令,停止與南洋貿易,並禁賣船與外國和運糧出口,否則,“連船人與賣船人皆立斬”。上千萬人民因此被殺。

清王朝面對沿海日益興起的對外貿易,將有限的海外貿易收歸政府控制的廣州十三行掌握。清律規定糧、絲、鐵、金銀都不許下海,使對外貿易實際上不可能進行。與海禁類似,清礦冶業被官府緊握,防止商人分利。

明朝,尤爲清朝實行的“海禁”政策,沉重打擊剛剛興起的對外貿易和沿海工商業,對後世造成嚴重消極影響。

主要表現

古代重農抑商政策主要表現在:一、統治者反覆強調以農爲本,工商業爲末業;二、推崇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小農經濟,靠天吃飯,財政也主要依賴於對農業和農民的剝削。

政策的影響

(一)戰國時,各諸侯國爲富國強兵,魏國相李悝《法經》推行“盡地力之教”和“善平糴”經濟政策,增加國家賦稅收入,調動農民積極性。

漢朝爲恢復發展社會經濟,頒行大量保護農業的法令。一是鼓勵農耕生產。漢高祖頒法:士兵復員回家,流民各還本土,恢復故有田宅,按功勞賞賜土地;因飢貧自賣爲奴婢者免爲平民,增加勞動人手;凡不執行此令者,從重論罪(《漢書・高帝紀下》)。漢惠帝四年令:推選努力生產者,免除其服役義務(《漢書・惠帝紀》)。高後元年詔:初置孝悌力田官,以督勸農耕生產(《漢書・高後紀》)。文帝十二年按各地戶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官員,引導民衆發展生產(《漢書・文帝紀》)。兩漢還多次頒令解放奴婢,嚴禁傷害勞動力。

二是放寬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解除山澤之禁,允許民衆墾荒(《漢書・文帝紀》)。景帝允許百姓向土廣田饒地區遷徙,以鼓勵發展農耕生產。

三是減輕田稅負擔。漢初“輕田租,什五而稅一”(《漢書食貨志》)。文帝兩次減半田稅,並免徵13年。景帝后才恢復三十稅一成定製。

四是重視興修水利。漢朝專制水利灌溉法規。如左內史倪寬曾“表奏開六輔渠,定《水令》以廣溉田”,《水令》是有關農田灌溉“法令”。南陽太守召信臣也曾“爲民作均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以防分爭”(《漢書・循吏・召倍臣傳》及注)。

唐代以法律手段解決土地問題,發展農業。武德七年“均田令”規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爲“口分田”,二十畝爲“永業田”。所授之口分田不許買賣;身死則收回;永業田可以繼承,一定條件下得買賣。唐朝對均田制予以法律保護,《戶婚律》規定:禁止私賣口分田;不準佔田過限;不準妄認和盜買盜賣公私田;嚴禁盜耕種公私田;嚴禁官吏侵奪公私田等,違者嚴辦。

(二)“重農抑商”政策自15、16世紀始,扼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發展

中國自15、16世紀始,在一些經濟相對較發達地區,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當時統治者對這一新事物極端恐懼,採取各種措施加以摧殘。雖然西方商品經濟在中世紀也遭過同樣破壞,但當時多元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中,商品經濟仍得以頑強發展,古代中國社會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交換和商業活動的存在和發展受到很大限約,商業貿易活動必須隸屬於自然經濟體制。

重農抑商在歷史上的變化分別有哪些 政策的影響是什麼樣的 第3張

早在漢朝,統治者便開始推行重農抑商政策,運用法律嚴歷打擊商人及私營商業,扼制了早期商品經濟發展。漢武帝“算緡令”與“告緡令”,使得中等以上商人大都被告而破產(《史記・平準書》)。

到了清初,統治者對東南沿海萌芽的資本主義和一度興起的“工商皆本”、“農商皆本”啓蒙思想,以高壓手段禁錮,同時繼續推行抑商政策,以嚴刑峻罰來保證貫徹實施。

正當清政府下禁海令和限制礦冶業時,西方各國海上貿易蓬勃發展。統治者完全不瞭解外部形勢,妄圖追求海疆平安無事,傳統自給自足經濟、重農主義,又使清政府認識不到外貿的重要性。

中國封建統治者極力用政權和法制力量摧毀和阻止社會賴以前進的新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形成,固守“重農抑商”政策,致使剛剛萌芽的資本主義經濟未得到發展,使中國錯失發展資本主義良機。西方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迅速席捲西方社會的資產階級革命浪潮,特別是18世紀資本主義工商業革命,加速、刺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對外殖民擴張。

經濟上落後、政治上保守爲日後被動挨打局面埋下禍根。與中國一衣帶水的日本自“明治維新”後,變法圖強,吸收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大力發展工商業,最終迅速走上資本主義道路,使日本在二戰前成爲亞洲強國。

“重農抑商”政策導致地主官僚不斷兼併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化了階級矛盾,造成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地主官僚集團也因瘋狂兼併土地而更加腐敗。到了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已經出現,而統治階級依然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這些做法,違反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了國家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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