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出現的新事物,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出現了“離婚協議書”,敦煌曾出土“放妻協議”。
《唐律户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籤“放妻協議”即屬這條。
二、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並不是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那麼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