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文史 > 揭祕:宋代鞫讞分司制度是什麼?

揭祕:宋代鞫讞分司制度是什麼?

來源:風趣史記網    閲讀: 2.36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揭祕:宋代鞫讞分司制度是什麼?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電視劇《雍正王朝》中,李衞在浙江推行攤丁入畝政策這一情節內有這樣一段插曲:李衞在推行攤丁入畝時遭到了內外兩個方向的阻撓。

一方面,擁有大量田地的地主們的利益因這一政策大為受損,其對這一政策是排斥的;而另一方面,浙江本土的官員已經和當地豪強聯結為一體,不願作出改變,對於該政策也極為排斥。

李衞決定先打碎來自內部官員的桎梏,而切入點正是不久前的一樁司法腐敗案件。

對於該案件這裏就不再贅述,筆者只講重點,該官員的腐敗行為是利用了清代司法審案時將採證與審判這兩個司法環節的行使權集於一人,故其在該案件中既是採證官員又是審查官員,沒有監督環節,很容易的進行了貪腐行為。

類似的貪腐案件在古代層出不窮,究其根本原因,是權力的過分集中。掌管採證權的官員同時掌握着審案權,這極易催生人內心的貪慾,且不易被監督。

揭祕:宋代鞫讞分司制度是什麼?

在明代與清代這樣的問題始終沒有被解決,即使在當代,這種問題也沒有被完全解決。不過令人驚奇的是,早在距今約一千年前的宋代,這種問題就引起了最高統治者的警惕,並且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鞫讞恣撻辱,需索空雞豚。”——清代的沈德潛在其詩作《百一詩》中這樣描述。鞫讞(juyan)——這一在當代人眼裏略顯晦澀的詞語正是該制度的名稱。

分司制度在元滅南宋之後就基本上消失在了歷史的長河之中,但隨着近來司法腐敗案件的頻繁爆出,人們發現這一古來的制度仍具有現代意義,對其的具體探討也引出了本文的主題——宋代鞫讞分司制度的動因和功效。

一、宋代設立鞫讞分司制度的動因

鞫讞分司制度是兩宋時期特有的一種司法制度。現代百科上對鞫讞分司制度名詞解釋為:審訊與適用法律相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審與判的制度,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

在這種制度下,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信息、協商辦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緣為奸,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

鞫讞分司制度最早源於宋代初年對於馬步院的改進,之後歷經各代,在北宋中期漸漸形成了鞫讞分司的制度,鞫讞分司制度在宋代還可以具體分為在中央與地方的體現。

在中央,分司制度表現在大理寺、御史台、刑部的職能分工。具體為大理寺負責審判,為最高審判機構;御史台負責監督,為最高審判監督機構;而刑部則負責複核,也是這一職能的最高負責機構。

在地方上,分司制度表現在州級司法機構的職能分配上,其中司理參軍與司錄參軍負責鞫讞中的“鞫”,即宋代史料中所記載的“專鞫獄事”;而司法參軍、通判和地方知州則負責分司中的“讞”。

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兩方都不得相互影響。故即使在情況更為複雜的地方,對這一制度的要求也很嚴格——“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參軍兼蒞他職。”端拱元年的宋代中央曾向地方下達了這樣一道詔旨。

仔細琢磨,筆者不禁感歎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統治者竟然對司法公正如此重視。

更令人奇怪的是,這樣看似優秀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隋唐並未有端倪,而在後世的元、明、清亦未被繼承。想要弄清楚其中的因與果,必須從制度的開端尋找突破,即宋代分司制度的動因。

1、前代地方藩鎮的影響對宋代統治者的影響

在唐初,中央政府募集軍隊的方式沿襲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制度——府兵制,這種制度從魏晉南北朝中後期開始被大規模採用,其所依靠的基礎就是井田制。

而在武周之後,唐代的土地兼併非常嚴重,這時的府兵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而在唐開元天寶年間,為了應對邊境少數民族的侵擾與滿足自身擴張的慾望,統治者開始實行募兵制,最終募兵制取代了府兵制成為了唐中後期主要的兵制。

這種徵集士兵制度的轉換帶來了一種根本上的轉變,士兵由原來的“戰時作戰,農時耕種”的常備集團軍變為了更偏向於依靠征戰謀生的職業軍人。

而與此同時,為了供養這些數量龐大的職業軍人,中央政府先是利用屯田制度,後來因為地方局勢的變化,又將駐軍地點周圍的軍政大權交給了軍隊統帥,最終,這些最開始的駐軍地點慢慢發展成了龐大的軍鎮,而軍鎮的統帥正是節度使。

此時軍鎮的節度使集軍、民、財三政於一身,且因為其直接負責軍隊的給養分發,這時的軍隊更偏向於節度使本人的親兵。此時,各軍鎮不像是一個個行政區,而更像一個個獨立的小王國,在安史之亂後,這種局面更為嚴重。

而在距離宋代更近的五代十國,這種狀況非但沒有緩解,變得更為嚴重。最終發生了數代短命王朝的開創者均出自前代的河東節度使這一歷史巧合。

揭祕:宋代鞫讞分司制度是什麼? 第2張

宋代的統治者在取得中華大地的統治權之後,對這種地方勢力強於中央政府的現象極為警惕,在王朝建立之初,就設置了“設官分職,分割事權”的基本國策。而司法權又是地方官員所擁有的極為重要的一項權力,故鞫讞分司制度就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產生了。

2、宋代統治者為鞏固自身的統治

“且丘聞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君以此思危,則危將焉而不至矣?”——這段記載出自《荀子·哀公》,文中將君主比作舟,而將人民百姓比作水。水能驅動舟船前行,同樣也能將舟翻倒,同樣的話魏徵也向唐太宗進諫過。

宋代的統治者自然明白相同的道理,且在五代十國時期,由於藩鎮割據,地方統治者掌控着極大的權力,於是各種濫用職權,擅殺無辜的現象經常發生。

基於這種客觀現實,保證刑事公正成了宋代初年統治者們所追求的目標,制度可以促進司法公正,故統治者設置該制度以達到拉攏普通民眾的目的。

二、宋代鞫讞分司制度的功效

前文簡介了分司制度的具體內容並且從兩個方面分析了分司制度設置的緣由。在此之後,筆者更關心之後的問題——為什麼這看似合理的司法制度在後世的元明清就被廢除且再未被重新設立呢?

這就需要從宋代分司制度在宋代的具體實施,以及其所發揮的功效等方面來分析。

首先是實施,前文講過,分司制度具體體現在中央與地方兩個方面。在中央,由於靠近權力中心,各種政治制度的實施較為徹底。

而在地方,情況就較為複雜,中央的行政命令在落實到地方時往往會出現偏移的情況,且在古代,各地之間的通信往來不如現代社會這般方便。

於是分司制度只能完全地在州這一行政單位實施,再往下的縣以下的行政單位,這種制度的實施就差強人意了,這是在實施方面分析鞫讞分司制度。

除此之外,從成效層面分析司制度,所得的結論也不甚理想。取證與審判的分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但這其實違背了基本的司法規律,極大地削弱了司法判案的效率。

且由於宋代赦令格式的日益繁重,分司制度反而導致了兩個有違其設立初衷的問題。首先,赦令的繁重致使相關官員的編制日益龐大,造成了宂官的現象,加重了百姓們的負擔。

而同樣由於赦令的繁重,掌握這些赦令彷彿成了胥官們技能,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另一種不公正。最後竟讓宋高宗不得不下詔:“諸州法司吏人,只許檢出事狀,不得輒言予奪。”

以上的種種造成了後世各代不再設立分司制度的客觀狀況。

總結

分司制度是古代一種特殊的制度,它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是人類進步的象徵,但由於各種客觀原因,鞫讞分司制度的具體實施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雖是如此,但其對現代的我們仍具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