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文史 > 古代的監察官制度是誰發明的?後來又爲什麼取消了?

古代的監察官制度是誰發明的?後來又爲什麼取消了?

來源:風趣史記網    閱讀: 1.75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衆所周知在皇權獨大的基礎上,衍生出了決策相關的輔助機構以及監察官制度,那麼這個制度是誰發明的?後來又爲什麼取消了?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起看看吧。

一、監察官制度的興衰及特點

1.監察官制度的發展沿革

我國監察官制度的最初確立是在秦朝時期,完成六國的統一之後,朝廷對原本六國的舊有封地進行了統一的管理,因爲領土面積的空前廣闊,秦朝在中央分設三司,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

御史大夫便是我國最早的監察機構。所謂監察,就是監督,並通過監督維持官員的廉潔性,這種監察官制度在最初的時候有利於秦朝國政的實施,因爲當時秦朝爲了方便管理,在地方上使用了郡縣制,並由中央派遣官員到地方任職。

對於人來說,懶惰性是在所難免的,不可能每一個官員都做到專心任職,尤其是官員的地方線延伸較長,有些偏遠地區難免會疏於管理,瀆職輕慢的現象經常會出現。

所以秦朝的監察官制度非常有施行的必要,不過在後來,監察官的性質逐漸發生改變。

由於秦始皇自身的疑心,開始將監察的重點由地方轉向中央,主要監督朝中官員的所作所爲,觀察其是否有造反的跡象和潛在造反的可能,這種嚴格化的監督管理讓其根本職能變成了監視,導致官員人人自危,蒙受冤屈被處死的大有人才。

古代的監察官制度是誰發明的?後來又爲什麼取消了?

由於監察官體制向中央的靠攏,形成了恐怖的爲官氣氛,加上對地方上監管的鬆懈,直接導致了二世時期秦朝的大混亂,最終導致國家走向滅亡。

西漢時期,對秦朝時期的監察官制度做了改善,形成了“中御史體系”,專門負責監察,並專門成立了御史府來對這一體系進行收納。西漢初期的御史府共有御史45人,並且由帝王劃分相應等級,根據這些等級執行不同的監察任務。

到了漢武帝時期,對這種監察官制度做了更詳細的劃分,將全國劃分爲103個郡國,共計13個監察區域,每一個監察區都會派遣一位最高等級的御史執行監察任務,在其執行方面,也做出了“詔書六條”的規定。

以此爲依據,聯合當時的巡撫進行定期監察,一旦發現問題便可在商議之後進行彈劾,對於當時下轄面積較大的區域,會將其再度劃分爲若干個小的監察區,再派遣相關官員進行詳細監察,隨着詳細化的區分,東漢後期取消了御史大夫的官職,改爲御史臺。

秦漢時期的監察制度完善爲後續的封建王朝提供了基本框架,此後時代的監察制度都在此基礎上進行相關的改革和完善。比如在唐宋時期,將御史臺監察官再次進行了細化,分爲臺,殿,察三大機構,分別負責侍從,殿中和監察。

2.中央集權強化下的失靈

早年對其職責的不斷細化就預示着監察官機構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小,到明清前期的時候,御史臺改名爲都察院,根據官階的大小高低主要負責地方與中央系統監察的協同化管理。

明朝在權分六部之後,對地方監察官也做了進一步改革,地方上出現了十三道監察御史,隨着監察機構的再次分裂,監察官制度的崩潰也從這時候開始。

因爲最底層監察御史手中的監察權力甚至不及當時的巡撫官,這就讓監察官的位置逐漸變得可有可無,最終到清朝的時候,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爲了更好地將權力緊握在手中,開始將檢察官嵌入到地方行政之中,不再由單獨的機構完成,而是由朝廷所派遣的地方官員代爲執行。至此,監察官制度在封建社會之中徹底失靈了,清朝之後不久便不再由地方監察官存在。

一切的監督由地方官員執行,爲避免身兼數職出現的舞弊,大清朝廷會定時派遣欽差大臣前往地方抽查監督情況,從總體上來看,此時的檢察權已經收歸至中央了。

二、監察官制度失靈的原因分析

1.官制的逐漸敗壞與法制缺失

這一點原因從秦朝時期的監察官制度就可以體現出來,最初御史大夫的設置是爲了監督百姓和大小官員是否存在失信與違法行爲,但是在後來,秦朝此項官制本身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監察官開始監督朝臣。

濫用權力,因爲當時御史大夫的地位僅在丞相之下,而皇帝又下令密切監視朝中的官員,所以監察官在執行的時候開始帶有個人情緒,對那些心生不滿的官員以監督的名號加之以莫須有的罪名,而因爲監察官在當時的權威性,一度造成了冤案頻出。

這種現象的背後,是對其本身官制的破壞,也代表秦朝法制的缺失,如果這種現象僅僅發生在秦朝,那尚且存在挽回的可能,但後續擁有檢察官制度的朝代都是如此。

漢朝後期,也出現了因爲監察官而導致的亂象,由於朝廷的政局動盪,導致出現了監察官權力過大的情況,進而出現了草木皆兵,隨意懷疑的情況,對於稍微有些動作的官員,就會以監察的名義進行彈劾,罷免其官職。

這對漢朝末年的官制是一種大範圍的破壞,也動搖了朝廷官僚的根基,爲後續出現的亂象埋下了禍根。

到了唐朝,李世民作爲一個賢明的君主,不但自身虛心納諫,還在朝廷之中主張推行監察,甚至還提高了諫議大夫的官階,甚至對中書省,門下省派遣了專門的諫議官員,但這種監督最終導致了決策和審覈機構之間的矛盾不斷,監察自身和相關官制都受到了影響。

大元朝也是如此,由於對監察機構賦予了太多的權力,導致朝政出現問題的時候從監察變成了肆意誹謗,造成了朝廷秩序的大混亂,基於前朝出現的多種不利因素,監察官制度最終在歷史的進程之中失靈了,這是無法避免的。

2.皇帝品性的難以捉摸

監察官制度的失靈和皇帝自身也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因爲這項制度本身就是服務於皇帝的,皇帝的主觀思維對監察官制度有着重要的影響,比如秦朝時期的監察官制度性質惡化就是因爲秦始皇的主觀思維發生了錯誤。

因爲懷疑其餘六國貴族餘孽的忠心程度,所以改變了監察官自身的性質,而後續檢察官在皇權的加持之下,對官員的處理往往代表着皇帝的意志,也就是帝王品性的體現。另外,監察官不僅監督官員,必要的時候還可以糾正皇帝。

這就決定了監察官存在的必要性,皇帝在古代乃是萬民之表率,如果皇帝能夠接受監督並改正自己的不足之處,那麼對下層的監督自然不難執行;如果皇帝拒絕忠言逆耳,那麼監督機制註定難以維持。而當時封建社會的興衰規律,就註定監察官制度會失靈。

古代所有的封建王朝,都難逃由盛轉衰的趨勢,之所以走向衰落,與皇帝自身的品性是掛鉤的。歷朝歷代,都有帶領國家走向繁榮的明君,也有導致國家走向衰敗的昏君,這類君王主要表現爲不聽勸諫,不納良言。

也就是說,監察官制度在品性不好的皇帝眼中是形同虛設的,沒有了皇帝的表率作用,對下層官員的約束自然不復存在,所以在封建社會頻繁發生的朝代滅亡之中,制度失靈是必然的事情。

3.監察官員的舉步維艱

古代的監察官制度是誰發明的?後來又爲什麼取消了? 第2張

監察官制度的失靈,和官員自身的待遇也有着重要關係,從歷朝歷代的監察官員來看嗎,呈現出嚴重的兩極分化,對於他們來說,自己的職位可以算是法律允許的“以下犯上”,即監督官位比自己高的人。

若是得到皇帝的認可和讚揚,那麼就可以名垂千古,就像是大唐的魏徵一般,如果皇帝對自己不管不顧,那麼檢察官就是他人的眼中釘。

爲官期間手握監察權或許能夠安定一時,但年滿辭官之後就是各種的針對,在這種現實環境下,無人再願意成爲監察官,失靈也是必然的。

總結

從總體上來看,古代監察官制度早在秦朝的時候弊端就已經出現了,並且是歷朝歷代都無法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不但會破壞朝綱,官員的結局也不怎麼光彩,所以失靈是在所難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