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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條約對中國有什麼影響?如何評價煙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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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煙臺條約》又稱爲《滇案條約》、《中英會議條款》,是1876年(光緒二年)9月13日清朝與英國在煙臺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滇案”,但也使英國得到了入侵中國西南邊境“條約權利”。

 主要內容

《中英煙臺條約》亦稱《滇案條約》,共分三大部分16款,並附有“另議專條”。

第一部分主要內容爲:中國向英國償款銀20萬兩;中國派出使大臣帶國書前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惋惜”;雲南當局應與英國所派官員商訂滇緬來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爲限,英國派官員駐雲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國仍保留由印度派員赴雲南之權。

第二部分實際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及官方交往兩方面,主要內容爲:總理衙門應“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該衙門就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劃一章程;“凡遇內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使可派員前往“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爲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中外交涉案件,被告爲何國人,即向何國官員控告,由被告所屬國官員依本國法律審判。這些規定擴大了英國在華治外法權。

煙臺條約對中國有什麼影響?如何評價煙臺條約

第三部分爲“通商事務”,主要內容爲: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爲通商口岸;准許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慶、湖口、沙市等處停泊起卸貨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新舊通商口岸尚未劃定租界者都要“劃定界址”。此外,《另議專條》中規定英國可派探路隊由北京經甘肅、青海或四川等地進入西藏,或由印度進藏。

煙臺條約對中國有什麼影響?如何評價煙臺條約 第2張

條約影響

《中英煙臺條約》不僅按英國政府的意圖結束了滇案,而且英國由此實現了它十餘年來企圖在華擴大通商特權的願望,得到了入侵中國西南邊境(西藏和雲南)的所謂“條約權利”。英國從《中英煙臺條約》中奪得的各項在華權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強“一體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