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海軍條約,又叫做《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簽訂時間1922年2月6日,由美、英、法、意、日五國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
戰艦
華盛頓條約時代七大戰列艦之一的長門號
締約國的主力艦單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在役主力艦艦齡須滿20年後各締約國纔可以建造替代艦。
美、英兩國的主力艦總噸位各不得超過52.5萬噸和15艘主力艦
日本不得超過31.5萬噸和9艘主力艦
法國、意大利各不得超過17.5萬噸和5艘主力艦
航空母艦
受條約影響而改裝成航母的赤城號
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7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8英寸。
美、英兩國的航空母艦總噸位各不得超過13.5萬噸
日本航空母艦不得超過8.1萬噸
法國、意大利航空母艦各不得超過6萬噸
允許日本和美國各用廢棄戰列艦的艦體建造兩艘3萬噸以上航空母艦。
護衛艦
日本在條約下建造的吹雪型驅逐艦
條約規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艦和航空母艦不得進行重建或其它大規模改裝。 締約國在條約規定之外,不得建造排水量超過1萬噸的作戰艦艇,不得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的艦炮。 另外,條約還規定了美國、英國和日本在太平洋的各自領地上之海軍軍事基地和設防區域。
影響
由於該條約的規定而造成各國海軍大量裁軍,大量建造計劃被取消。雖然華盛頓海軍條約是爲了防止軍備競賽,但在海軍假日時期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暗濤洶涌,各國都在該時期醞釀擴建海軍。
相關條目
倫敦海軍條約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條約型戰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