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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翻譯官”是個多大的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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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翻譯官”是個多大的官職?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唐代爲中國古代歷史上空前繁榮的朝代之一,這不僅表現在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發達,更體現在其頻繁的對外交往,和與周邊少數民族國家的往來中。爲解決與這些說不同語言的國家、地區聯繫中的語言障礙問題,唐代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了通曉“蕃語”的翻譯人員——譯語人。

唐代從中央的中書省和鴻臚寺,到地方的緣邊州府、節度使及都督府,都設有譯語人一職。譯語人在唐代對外交往中發揮着重要作用,雖然官階不高,但是地位也在不斷提升。

唐代的“蕃語”的翻譯人員——譯語人

1、翻譯人員在各個朝代的不同名稱

對這一專職的翻譯人員,各個朝代的設立和名稱各有不同,秦朝稱之爲“九譯令”,漢初稱“典客”,漢代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77)改“典客”爲“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將“大行令”改爲“大鴻臚”,屬官有行人、譯官及郡邸長丞。

隋唐時期,伴隨着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再次確立,外交活動以及與周邊少數民族間的關係進一步發展,對外事務更加繁瑣,這促進使官吏職權分工更加明確和細化,唐代的譯語人的設立在沿革了前朝的特點外,更加一步發展。

2、唐代在中央機構和地方機構中的均設有譯語人

中央機構中書省的重要的職務之一是“四夷來朝,受其表疏”,負責唐王朝授予周邊少數民族政權部落和藩屬國的詔令、文書的撰寫工作,反之,它們呈遞唐中央王朝的表疏也由中書省負責接收。文書、詔令、表疏的翻譯工作尤爲重要,所以在中書省設立專門的翻譯人員是必要的。

《資治通鑑》寫到“中書掌受四方朝貢及通表疏,故有譯語人。”《唐六典》載“凡諸司置直,皆有定製。諸司諸色有品直:中書省翻書譯語十人。”《新唐書》載“中書省”條下記,“蕃書譯語十人”。

兩部史書中都強調了是翻書,既中書省譯語人的工作主要以翻譯文書即筆譯爲主,這與鴻臚寺的譯語人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鴻臚寺主要以處理周邊少數民族部落及藩屬國,外國的首領、使節的朝見爲主要工作,以及與此相關的接見,受命出使,外交事務的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工作需要翻譯人員在場,故《唐六典》寫到“鴻臚寺譯語並計二十人”。

唐朝“翻譯官”是個多大的官職?

這說明鴻臚寺的譯語人口譯任務較多。唐代地方機構緣邊州府、節度使、都督府中也設有譯語人一職,在墓葬中出土的文書,貞觀一十二年(649年)《唐史王公口牒爲杜崇禮等綾價錢事》提到“譯語人等”(《吐魯番出土文書》)。《唐譯語人何德力代書突騎施首領多亥達幹收領馬價抄》中有“譯語人何德力”的記載。這些都說明唐政府在西州設有譯語人。

譯語人爲唐代對外交往發揮着重要作用

1、譯語人在傳達政令、溝通藩國、翻譯文書上發揮重要作用

在唐代的譯語人從中央到地方都起着非常重要的紐帶作用,鴻臚寺的譯語人負責傳問、導引賓客,客館接待,參加宴會、表演、圍獵等活動中所有的翻譯工作,而中書省的譯語人起上傳下達的作用,將唐王朝的政令,政策傳達給周邊的少數民族部落,並將藩屬國的情況反饋給中央王朝。

譯語人還擔當着受命出使的重任,不僅是傳達政令,更爲了瞭解邊疆各少數民族部落的政治,經濟,風俗,文化等情況。其中鴻臚寺的譯語人將邊州與四夷相通的道路情況以及山川聚落等統統記錄在案。邊州的譯語人們除日常的翻譯文書等工作外,還參加軍事行動和商品交易,及涉及少數民族的案件的審理。

2、唐代在譯語人的人數和官員品級設置上有詳細的規定

唐代對譯語人設置規定詳細。

據《新唐書·選舉志》:“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典客署隸屬於鴻臚寺,《新唐書·百官志》典客署條載:“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三人,從八品下……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

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則應不高於從七品下。由此可見譯語人的位階較低,不過通過這樣詳實的設置規定,也從側面反映出譯語人在唐代所起的重要作用。

譯語人由熟悉漢語在內的兩種以上語言和文化的人擔任

1、由粟特人、突厥人擔任的譯語人

唐代的譯語人必須由熟悉包括漢語在內的兩種以上的語言和文化的人擔任,而主要爲昭武九姓的粟特人、突厥人、少部分漢族人擔任。

《冊府元龜》載:“貞觀中太宗遣折衝都尉直中書譯語揖怛然紇給使西域”據“揖怛然紇”的姓名,他應爲突厥人。

又如,據固原南郊鄉小馬莊村唐代史氏家族墓地發掘出土《史訶耽墓誌》載:“君諱訶耽,字說,原州平高縣人,史國土之苗裔也……武德九年(626年)奉敕直中書省翻譯朝令”可知中書譯語人史訶耽,出於昭武九姓之一的史國,爲粟特人。

2、在唐與日本,新羅關係上起重要作用的新羅譯語人

在圓仁的《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不只一次提到新羅譯語,唐在淮南節度使(治揚州)轄下的楚州(今江蘇淮安縣),設有新羅譯語人。卷3記載:會昌二年五月廿五日,“楚州新羅譯語劉慎言今年二月一日寄仁濟書雲”,會昌三年正月廿九日,“得楚州譯語劉慎言書一通”,會昌四年九月廿二日,“作書付送楚州譯語劉慎言及薛大使”

新羅譯語人在處理唐與日本、新羅的關係上起重要作用,不單單是翻譯和接待,還要與當地政府接洽並疏通關係,安排住宿,保管行李,並隨時探知朝廷信息。

《圓珍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一書中關於新羅譯語的記載有30多條,人物主要有劉慎言、王請,張詠,金正南,樸正長、道玄等。劉慎言等譯語人兼通日本國語和漢語,在唐朝與新羅、日本交往頻繁的時期,充當了中介人的角色。唐代在民間亦有不少專門從事翻譯工作的人稱之爲“舌人”。多由長期生活在唐朝的蕃客所擔任,主要參與民間的商貿交易等諸事宜。

唐代譯語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譯語人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1、譯語人法規:翻譯不實論罪

唐代譯語人制度與前朝相比有了更進一步發展,但這不僅僅體現在譯語人從中央到地方成爲朝廷的正式官員,承擔更多的職能,更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譯語人制度上的完善,這些規定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翻譯不實論罪,譯語人出入館門,以及邊州置譯語學官。

翻譯不實論罪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唐律疏議》。其記載到:“與同罪者,詐僞律:‘譯人詐僞致罪,有出入者,與同罪。’”意爲譯語人在翻譯的過程中出現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與犯案人員所獲罪相同,一起承受法律的制裁。

唐朝“翻譯官”是個多大的官職? 第2張

另載“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僞”。譯語人在翻譯時與事實有誤,譯語人要與犯罪的人員承受相同的罪罰。如犯案人員應受懲罰爲徒一年,而譯語人譯成徒二年,則譯語人就要受所加的一年徒刑,而當犯案人員應受的爲流刑,而譯語人爲其減輕罪罰,譯成徒兩年,譯語人就要接受相差的兩年徒刑的懲罰。

“客館”爲鴻臚寺所設,爲接待前來朝貢的蕃客和各方使節。典客署所管領的鴻臚寺下屬的鴻臚客館爲唐代館待四夷蕃使的一個重要客館。《新唐書·回鵑傳》雲:“自乾元之後,使者相躡,留舍鴻臚。”《唐會要》載:“其宰相大首領等至者,館於鴻臚寺。”本條規定涉及的譯語人的身份問題,鴻腫寺的官吏,出入必須攜帶“門籍”,掌客、譯語人出入客館,要由長官開具證明,下達“狀牒”於館門,之後才能在守門官吏的陪同下,一起進入客館。

2、開設學官,培養翻譯人員

開成元年(836年),文宗在下詔,在邊州設置譯語學官。《全唐文》文宗條中亦有相關記載。即在各邊州設專門掌譯語的學官,“學官掌教授內人事”,譯語學官主管“譯語”的教授和學習,爲邊州處理日常事務培養翻譯人員。這是基於現實需要的考慮,因邊州與周邊“蕃人”接觸頻繁,翻譯人員在處理與鄰近諸蕃的關係中作用突出。

3、譯語人法規的健全,體現出譯語人不斷被朝廷重視

從“譯語人出入館門”和“邊州制譯語學官”等規定中,可以折射出譯語人,不斷被朝廷重視,社會地位不斷攀升。武德九年(626年)史訶耽奉敕直中書省翻譯朝令,永徽元年(650年),他的宅地被中書令褚遂良相中,欲低價強行購買。監察御史韋仁約經辦此案,將史訶耽的土地收回,並彈劾褚遂良,後將其貶爲同州刺史。此例說明,儘管譯語人史訶耽的品階,地位低,但監察御史韋仁約秉公執法,保護了譯語人的利益,說明譯語人的地位是得到肯定的。

吐魯番出土《唐尚書省牒》中記載:““檢校果毅並傔、譯語所在便給發遣。其應合得官者,事,(懷)岌自領入朝,準救赴選。”意爲這項軍事行動完成以後,根據皇帝的敕令因功行賞,檢校果毅並傔,及譯語人因功能夠入官的,可赴選得官。這與譯語人在軍事活動中擔當重要職責,配合軍隊行動,建立了功勳,發揮了作用密切相關。而至文宗時期,直接規定在邊州置譯語學官,可見其地位逐漸在提高。

總結

唐代是一個開放的朝代,與周邊少數民族和藩國頻繁溝通,促進了翻譯人員的發展,催生了譯語人的出現。譯語人爲解決漢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因語言隔閡而帶來的不便,改善唐與周邊少數民族的關係上起重要作用。

正如學者丹尼斯•賽諾所言:“若沒有翻譯人的幫助,在兩組操不同語言的羣體之間進行談判是不可能的。”譯語人也從沒有官品,到立軍功升官,到學校專門培養,地位不斷攀升,作用也越來越被朝廷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