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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選官條件逐漸標準化,當時是如何選拔監察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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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的選官條件呈現多樣化的趨勢,那麼,當時是如何選拔檢察官的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唐宋時期,對於監察官的任職和考覈等方面做了較爲系統和全面的規定,在強調文化素養、個人品行的同時,也對監察官的基層工作經驗做了一定的要求,同時對監察官的工作狀況進行嚴格考察。

在這種近乎苛刻的監察官選任和考覈條件下,一大批具有真才實學、公正廉潔的監察官進入監察系統,他們通過行使獨立職權,監察百官,同時面對強權毫不畏懼甚至觸犯皇權,踐行着一名合格監察官的誓言。在促進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清明、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安康等方面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一、選官條件標準化

唐宋時期,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由此也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包括監察官選任制度在內的各項政治制度也日臻完善。這一時期,“除對選授者個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漸規則化,從各個方面保證監察人選的高質量,保證監察權的公正行使。”

作爲監察官選拔的第一步,明確監察官參選人員的基本素質,關係到監察權能能否真正實現。選任條件逐漸標準化,在文化素養、個人品質、工作經驗等方面上制定了較爲嚴格的要求。從源頭上嚴格把關,防止品行不端的“惡人”進入監察系統,保證監察隊伍的廉潔性,從而更好的發揮監察官的監督管理職能,爲監察隊伍預留了一大批適格的監察人才儲備。

這套監察官選人標準在經過漫長的探索和發展,到唐宋時期逐漸固定下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一)在文化素養上

唐宋時期把才學視爲監察官員選任的重要條件,科舉制的施行,以統一的文化素養標準選拔人才,爲封建王朝統治者選拔了一大批具有較高知識儲備的人才。

監察官員也多從進士出身的士人或者官吏中選拔任命,同時對監察官的文化素養有着近乎苛刻的標準,學識宏博、通曉史籍、熟諳律例、文辭暢達,從多個層次立足理論知識的同時也重視監察官員的臨場應對和思辨能力。

封建帝王在選拔才能之人的同時,也在肅清監察隊伍中的無才之任。這點在唐宋時期的文獻中也有一定的反映。

唐朝的選官條件逐漸標準化,當時是如何選拔監察官的?

(二)在個人品質上

監察官擔“風霜之任”,以糾劾百官,諷諫君主爲主要職責,時時刻刻面對的都是權力的壓力,倘若其上畏君主,下求名利,其便無法真正的行使監察職能,淪爲權力和名利的俘虜。所以,凡監察官必須具有剛正坦直之品質,查貪糾腐,肅清朝政,嚴於律己,表率羣僚。

宋時在選拔言官的過程中,一般遵循三條原則,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這些選拔出來的監察官敢於直言權臣之罪,屢劾屢奏,直至成功。涌現了一大批耿直剛毅的監察官。如包拯、杜莘老、趙鼎等,他們依託皇權,面對強權毫不畏懼,剛正執法,對維護封建王朝的政治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在工作經驗上

唐宋時期對於監察官的選任除了重視文化素養和個人品質之外,還強調監察官的基層工作經驗,唐玄宗李隆基就曾明確規定:“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宋孝宗時,詔令:“自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

唐宋統治者重視監察官基層工作經驗也從側面反映了監察官一職的獨特屬性。只有精通官場運轉規律且具有相當實踐經驗的高級知識分子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監察一職的價值

二、選官方式多樣化

具備監察官選任基本條件的政治人才如何進入監察隊伍,是監察官選任的第二步,唐宋時期監察官選任的方式較爲多樣,靈活的選官方式體現了統治者對人才的重視,也從側面反映了人治的政治環境下,規範與標準的脆弱性和羣體的公平意識的淡薄。

雖然多樣的選官方式存在着弊端,但從當時的政治背景下看這種制度設計滿足了君主的統治需求,也順應了國家政治體制的發展需要。這一時期監察官的選任也區別於一般官員的選拔通則形成了獨立的監察官選任慣例。

(一)科舉考試

科舉考試作爲一種通用選官途徑爲監察官人才的選拔提供了重要的途徑。通過科舉考試選拔監察官員,確保進入監察隊伍的人員具有較高的文化水準,從而提高了監察官羣體的整體素養。

(二)皇帝敕授

唐宋時期,監察官的選任權逐漸控制在皇帝的手中,由皇帝牢牢掌控。唐時,君主直接參與到監察官的選任的過程,廢除吏部銓敘選,這樣選出來的監察官直接向皇帝負責能夠保證對皇權絕對的忠誠。德宗時,朱沘作亂,德宗出逃咸陽,從者甚少,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監察官員一路追隨,展現了對皇帝的忠心。

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監察官在行使對文武百官的監督職責時有皇權的支撐能夠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排除外界干擾。保證監察機構工作的高度獨立和監察官職權的充分行使。這也是其實現職能不可缺少的條件。

(三)憲臺自闢

唐時,御史臺長官也擁有對監察官員的選任權,陸質認爲宰相任用羣官,導致相權膨脹,上書皇帝:“宰相不過數人,豈能遍諳多士,若令悉命羣官,理須輾轉詢訪;是則變公舉爲私薦,情故必多,爲弊益甚。” 於是,德宗和憲宗時御史臺可以自行奏授御史。

(四)宰相選任

宰相選任是唐朝時期監察官選任的重要途徑之一,諫官系統直屬於中書門下省管轄,諫官實際上是宰相的下屬,雖然監察官的選任最終要得到皇帝的確認,但是宰相仍然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將諫官候選人員的名單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從而不斷加強自身在朝野中的權勢,所以唐朝歷代君主也都採取了相關措施限制宰相對監察系統的控制和干涉。

到宋朝時,宰相選任監察官的權力逐漸被剝奪。但是,此時宰相對監察官的選任依然保留着影響。

唐朝的選官條件逐漸標準化,當時是如何選拔監察官的? 第2張

三、考覈機制常態化

建立考覈制度是規範監察官權力行使,提高監察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重要保證,因此唐宋時期對監察官的考覈監督歷來較爲重視,設置專人進行考覈,在考覈時間、辦法、結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規範的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唐宋監察隊伍的整工作效率。

(一)設置專人對監察官進行考察

唐宋時期的統治者在給予監察官監察百官,直言進諫的權力同時,也制定了較爲嚴格的考課制度對其進行來約束,從而督促監察官正確、全面地履行職責。

朝中央政府十分重視對官員的考覈工作,考課制度也日趨成熟,形成了較爲完備的考課體系。唐朝的考課制度由吏部專門負責,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區別考覈,由其針對監察官的考覈,考慮到監察官的職權屬性和監察官的產生基礎。監察長官,包括御史和諫官的考覈一般由臺院長官和皇帝主持並由皇帝進行專門考覈,有時皇帝也會對一般監察官進行考覈。

到了宋朝,在唐代原有的考課制度基礎上,專門設置了審官院和考課院,並且配備了專門人員監督御史的履職情況。

唐朝的選官條件逐漸標準化,當時是如何選拔監察官的? 第3張

(二)定期和不定期考覈兩相結合

唐朝時期,隨着封建社會的深入發展,政治制度的改革也發生巨大變化,針對監察官員的考覈制度也逐漸完善和發展。“該時期,對監察官的考覈不拘泥於一般規定的限制,在時間上,對監察官的考覈分爲定期和不定期兩種。”

定期考覈作爲常態化的考覈機制,時間一般較爲固定,由朝廷統一時間組織。不定期考覈是指由皇帝臨時派遣中央監察官員針到地方進行巡查,皇帝根據巡視結果和完成任務的程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或處罰。

通過對監察官員的考覈,朝廷能夠及時掌握監察官的實際任職情況。並以此爲標準,對監察官員進行獎懲、升黜。它既是一項監督機制也是一項激勵機制。同時,考課制度也是升遷的重要途徑,這種機制下將工作水平與升遷直接掛鉤也直接促進了監察工作的有序展開。

(三)明確監察官考覈的具體內容

就考覈內容與標準而言,唐宋時期對於監察官的考覈十分嚴格,不僅要符合對於一般官員的考覈要求,同時也要滿足對於監察官考覈的專用標準。唐代“四善二十七最”之法規定了監察官的考覈標準。宋真宗時期的《監司考課令》等法令中的考覈內容都強調了良善與品德,績效與工作量的有機結合,體現了德才兼備、多勞多得的監察官員任用和管理原則。

唐朝的選官條件逐漸標準化,當時是如何選拔監察官的? 第4張

四、配套措施體系化

監察官制度的有效實施離不開配套措施的輔助支撐,唐宋時期,在圍繞監察官制度的構建和實施過程中,逐步建立起統一的法律體系、監督機制和違法懲戒機制,這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在隨着監察官制度的完善而不斷向體系化和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一)形成了完備的監察法律體系

任何制度的貫徹實施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撐,作爲封建盛世王朝的代表,唐代無疑是我國古代監察立法活動最爲完備的時期。唐朝修訂的《唐律疏議》和《唐六典》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問題,爲監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逐漸建立了嚴密的監察權規範行使機制。

宋朝延續唐朝的監察法制思想,制定了《監司互監法》、《職制敕》等監察權行使規制方面的法律規定,在這些規定中,監察官的職權行使和責任承擔都有較爲明確的規範。

(二)建立了嚴密的內外監督機制

宋朝時期,皇帝爲了限制監察官員濫用職權,規定行政官員有權對專職監察官員進行監督,監察對象和監察主體互糾互監,兩者相互督促,相互制約,以期避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行爲的滋生。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唐宋時期,在對監察官員的監督上,形成了多元化、多層次的嚴密監督體系。

如何確保監察官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嚴守法紀,公正執法,切實維護國家利益,是每個朝代君主都要考慮的問題。

針對監察官的監督機制也顯得尤爲必要,爲了防止監察官對監察權的濫用,在對監察官制度設計的最初,便預先考慮到了對到監察權的制約,這種制約和監督機制主要分爲兩大塊,一種是監察官員之間的監督,分爲平級監督和上下級監督兩種類型。

另一種是監察系統外部的監督。在外部監督體制下,皇帝和其他官員廣泛參與到對監察官的權力監督過程當中,從而促使監察官員奉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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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行監察官犯罪職務懲戒制度

唐宋時期,在對監察官實行嚴格考課制度的同時,爲防止監察官利用職權,貪贓枉法,制定了嚴厲的監察官職務犯罪懲罰機制,對那些枉法的監察官給予法律的制裁。唐朝法律在針對監察官的犯罪懲罰上往往要比普通官員的處罰嚴重的多。實行獨立的監察官犯罪加重處罰機制。

監察官作爲治官之官,身兼國家重任,雖然在監察官選任過程中,國家層面嚴格把關相關人員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質。力求監察官自我管控,但是單靠監察官自我約束無法克服因情因勢而造成的懈怠,所以外部制約監督、懲處機制,尤其是法律上的嚴厲制裁可以對龐大的監察羣體起到持久的震懾作用。

結語

唐宋監察官的制度被封建王朝沿用數百年,爲歷代君主所重視,從實施效果來看,監察官制度的存在,爲君權的穩定提供了保證,同時也爲唐宋王朝的政治穩定和繁榮發展做出了貢獻。這些政治效果背後的制度經驗在今天看來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