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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女性的地位如何?女子離婚改嫁十分普遍?

來源:風趣史記網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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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詳細介紹。

在現代社會中,離婚是一件屢見不鮮的事,離婚之後,男女雙方的再婚更是稀鬆平常。但現代人總是對古代社會抱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爲古代女性的離婚和再嫁都受到封建社會的禁錮,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宋朝,就是其中的例外。

與人們傳統的印象不同的是,宋朝婦女離婚、改嫁的現象比較普遍。宋朝女性秉持着“能過就過,不能過離”的信念,無論是離婚還是改嫁都有自己的底氣。大家可能會感到疑惑,在程朱理學高度發展的宋朝,女性離婚和改嫁的現象爲何如此普遍?她們的底氣來自於何處?事實上,這份底氣一方面來自於社會風氣的變化,宋朝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繁榮導致社會各階層義利觀念轉變,女性離婚改嫁的輿論氛圍較爲寬鬆,另一方面,來自於宋朝法律對女性離婚改嫁權利的保障。

一、社會輿論氛圍寬鬆

宋朝時期女性的地位如何?女子離婚改嫁十分普遍?

宋朝理學興盛,兩宋時期,程朱理學興起併成爲官方認可的主流思想。理學家們大力宣傳女性貞節觀,鼓吹"從一而終"的觀念,如理學家程伊川曾提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女性貞節觀念……但在當時宋朝各階級來看,貞節觀都是與現實格格不入的。無論是北宋還是南宋,上至宗室權貴,下至平民百姓,女性再嫁都屢見不鮮,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例子,她在喪夫之後再嫁給第二任丈夫張汝洲,婚後發現他"金玉其外敗絮其中",表示"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毅然決定要和他離婚。從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宋朝的貞節觀念在宋朝的影響十分有限,社會各階層的接受度並不高。

另一方面,宋朝的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商業的地位提升,重利輕義的觀念蔚然成風,對傳統的重義輕利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衝擊。這種重利輕義的思想也同樣延伸到了婚嫁領域,宋人對女性的貞節觀有了新的思考和認識,他們認爲,女性守節對於自己和社會都沒有實際的價值,只不過是在浪費時間和青春。

因此,無論是王公貴族奏章、還是文人的詩詞都體現了寡婦不必守空門的思想。如,王安石的《發廩》中曾說道:"築臺尊寡婦,入粟至公卿。我嘗不忍此,願見井地平。"就表達了王安石不忍見到寡婦獨守空門的思想。也正是因爲商業的高度發達和市民階層的興起,人們的思想相對而言比較開放,宋朝女性離婚和改嫁的輿論氛圍較爲寬鬆,這纔會出現“賣衣葬罷急謀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現象。

二、宋朝法律對女性離婚改嫁權利的保障

(一)女性掌握嫁妝的所有權

隨着科舉制度的不斷髮展,寒門子弟也擁有了階級上升的通道,有了入朝爲官的機會。因此,當時的男婚女嫁相對而言並不是那麼重視門第出身。但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父母都會爲自己的女兒考慮籌備一份厚厚的嫁妝,讓自己的女兒無論是嫁給富貴人家還是窮苦人家,婚後生活都不至於過分窘迫。

宋朝的法律對女性的嫁妝也有所保護,一方面女性在出嫁時可以獲得一部分豐厚的孃家財產,另一方面,宋朝法律規定嫁妝是女性的個人可支配,即便離婚也可以帶走,這就給了宋朝女性底氣,即便離婚改嫁也不用擔心無處可去。

宋朝時期女性的地位如何?女子離婚改嫁十分普遍? 第2張

(二)法律賦予較大的離婚自由

宋朝的法律在沿襲前朝法律的同時,對其進行了一定的修改,擴大了女性離婚的自主權。對於女性離婚的規定不僅僅侷限在“七出”“義絕”的範圍,而是新增了一些諸如婚內受辱可以提出離婚、丈夫犯罪可以提出離婚的有利於保障女性婚內合法權益的條文。也就是說,女性提出離婚的理由更加多樣,女性離婚也更加自由,且大多會獲得官府的支持。

綜上所述,宋朝女性離婚改嫁有底氣的原因有兩個。第一,隨着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市民階層興起,“重利輕義”的思想成爲主流,加上程朱理學中關於女性貞節觀的思想的影響較爲薄弱,導致宋朝社會關於宋朝女性離婚改嫁的輿論環境相對而言比較寬鬆;另一方面,宋朝的法律對女性的婚內財產和婚姻自主權有一定保障,嫁妝作爲個人支配財產給女性帶來了一定的保障,使宋朝女性的婚內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同時法律對女性的婚姻自由予以一定支持,這也給了宋朝女性自由選擇離婚或改嫁的底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