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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幕職與諸曹官有哪些特點?幕職與諸曹官的設置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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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郡行政屬官的設置及其職能看,宋代幕職、諸曹官的特點有以下三點,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一、與唐朝州官相比,宋代地方行政屬官人員有所減少。

宋代幕職與諸曹官有哪些特點?幕職與諸曹官的設置有什麼影響?

如幕職諸官由數十人、十數人減爲不超過五人,諸曹官由六曹參軍且每曹不止一員減爲五員以下,一般各在四員以下。

因爲宋代州級官員的職能有了專項分類,幕職諸曹官以與百姓接觸較多的稅籍、獄訟、賑災等爲主要職能,所以被稱爲親民官,在幕職、諸曹官銳減的同時,宋代負責巡警捕盜與緝私的巡檢,負責鹽酒香礬等專賣收入與商稅徵收的各類監當官以及由員多闕少問題引起的不釐務添差官、宮觀官、待闕官、權攝官等皆大量增加,巡檢官與監當官的增設從不同側面反映出宋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新特徵。

宋代地方行政屬官減少的原因也在於宋朝中央集權的高度集中。宋代軍權高度集中,作爲作戰部隊的禁軍直接歸樞密院、三衙與皇帝控制,其管理系統與地方無關。廂軍雖歸地方使用,但其指揮官自成系統。

二、從宋代幕職、諸曹官的職能看。南北朝至唐代,地方上均有管軍府官與理民州官之分,宋代則合二爲一,州長官如知州、通判全稱爲知某州軍州事、通判某州軍州事,其“軍州事”的“軍”指軍政,“州”指民政,表示兼理軍民之政,知州也確實對本州駐兵負訓練教閱之責,有戰亂則係指揮官,但是宋代幕職官雖帶節度、防禦、團練、軍事等名,實際上已與諸使無關,基本上不理兵戎之務,諸曹官雖帶“參軍”之稱,也並不參與軍事。

由於財權集中,幕職諸曹官理財職權也較小。

司法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及其職能分工上都作了精心設計。宋代縣級政府審理裁決日常民事案件及杖以下刑事案件,徒以上刑事案件在審理以後須將初審情況上報州政府,由州級司法行政官員審理。

一般州政府內有兩個審訊獄案的常設機構,即州院和和司理院,有些地方還有幕職主持的當直司,這些是負責審訊犯人的鞫勘(推勘、勘斷)機構,或稱推司、獄司、鞫司。

司法參軍被稱爲檢法官、讞司,根據審訊結果依照犯罪情節負責爲鞫司檢出適用的法律條文,供鞫司官斷案時照用。在一州不同時設置錄參、司理與司法時,由他官代替其職,而不允許一個官員在同一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既是審訊官,又是檢法官,遂爲之增設司戶一員,兼錄事參軍,主持軍院,除鞫、讞分司外,宋代州級司法還實行錄問制度。

宋代幕職與諸曹官有哪些特點?幕職與諸曹官的設置有什麼影響? 第2張

幕職諸官在這一錄問過程中有糾正錯判誤判的職責。錄問無異詞,長官認可後,通常由推官、籤判或判官依照司法參軍檢出的法律條文,擬寫出案件的判決書,稱爲“擬判”或“書擬”,然後依次由幕職官、通判、知州簽押,並加蓋公印方能結案。

在簽押時,如果幕職官對這種已結案的“具獄”有不同意見,還可以與長官爭辯,以正其冤,雪活冤獄者有獎。

否則,若將來大辟案被監司或中央司法機關發現有冤情,則“元奏斷”官(鞫司斷官)、“定奪”官(法司檢法官)、“籤書官員”(錄問官,即幕職與正副長官)皆在受罰之列。

這是宋代法制進步的表現,也是州級官員獄訟職能特別突出的原因。

三、存在的問題。

宋政府雖然重視地方政治,選用京朝官出任州級正副長官與大縣知縣,併爲戶多事繁的大州要府配備精強能幹的錄事參軍與司理參軍等,吏部爲幕職諸曹官規定有詳密的差注條件。

但是,宋代縣級政府官員配備很少,不得不大量依靠吏人蔘預司法行政,州級官員所斷獄案多是在縣官初審的基礎上進行的,而州級官員中,幕職諸官特別是諸曹官多由新及第進士初出官者、或進納出身、或吏胥出職、或老於選調的各類無出身選人擔任,其中精通法律並堅持依法辦案,勇於有爲,敢於與長貳爭辨是非的幕職曹官是少數,多數人在任無所作爲,甚者仰承監司、郡守的旨意,“視監司郡守顰笑以爲輕重”,或將職事付之胥吏,其結果是“州郡小大之獄往往多失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