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了一篇關於西塞羅自然法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說起西塞羅,相信對古羅馬歷史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們對這個人絕對不會陌生了。西塞羅是古羅馬共和國末期著名的雄辯家,他最初聞名於天下就是因爲他那超羣的雄辯能力。另外西塞羅還是一名出色的政治家、哲學家等等,同時也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羅在自然法方面有着一定程度的闡述,他認爲自然法具備着三大特徵,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講一講。
1.普適性
普適性也就是普片適用的性質,不區分種族、民族或是國家。就比如說偷盜這種行爲,不論在哪個國家、那個民族、哪個地區,這種行爲都是不對的行爲,而這就是所謂的自然法的普適性。
2.恆常性
一般來說,恆常性指的就是人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擁有着一定的時效性的。就比方說咱們國家歷史上秦漢時期的法度,就與後來的魏晉時期就有些不一樣了;南北朝又與後來的明清時期又有很大不同。因爲人類社會是在不斷變化當中的,所以維持社會秩序的法律也是隨着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的,而自然法則是恆久不變的。
3.永續性
所謂的永續性指的就是人爲所制定的法律會在一定時期結束之後而消亡,隨着時期的結束而消亡,不過自然法則不會。西塞羅認爲,自然法是出自於上帝的手筆,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與自然法相違背的話,那麼這個法律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