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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思平在監獄中的自白書是什麼樣的 他提出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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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自白

在此煩悶之空氣中,汪先生反而態度堅決,毅然主張在南京組織國民政府。當時幹部同志會議意見亦頗分歧,但汪先生則提出如下之理由:

一、和平運動固已絕望,吾輩如爲明哲保身起見,出可懸崖勒馬,從此罷休,即日軍以我等爲俘虜亦屬無妨。但如此做法,於個人或者比較有利,但於國家、於人民、於後方之抗戰同志則無所裨益、無所援助。吾人既做到如此地步,則儘可利用環境,轉做於抗戰有利之工作。我(汪先生自稱)此次出來,日本總以爲我與蔣先生唱雙簧,以爲中國真欲媾和,我不妨將計就計,藉此爲緩兵之計。自我等離開重慶、發表和平通電之後,日本前方官兵不明真相,以爲和平真正到臨,均已喪失戰意。即其政軍最高當局亦將信將疑,彼爲節省實力計,亦均希望我之運動可以成功。即三數深知內幕者如影佐禎昭等,在今日固已明知我之運動前途渺茫,然彼爲保全自己地位計,亦皆諱言和運之失敗。其他不知內幕者,如和知、田尻之類則又與影佐等爭功,以爲影佐可以得到和平之門徑,彼等亦可以另覓路線.於是自欺互欺,皆以爲和平指日可期,殊不知前方軍士、後方人民於和平宣傳之下即己消失戰意於無形。我等今日如果明白宣言和平運動已經失敗,豈非揭穿西洋鏡而爭[增]強日本軍民之戰意?我等爲自全之計則可,爲國家計則不可。中國之抗戰非國際形勢有極大之變化,則不足以圖勝利。故非曠日持久不爲功,非緩兵頓敵以老其師,而靜待國際形勢之變化,別無良策也。重慶各同志現在正在整理後方、編訓部隊,而我等在此覥顏厚面與驕敵相周旋,日夜以和平之說羈糜之。即其不信,使其懷疑,亦足以挫其銳氣。但我等又不能以通電、宣言等空文搪塞,必須有所組織,以和平救國爲號召,然後可以與敵人作一、二年甚或三、五年之周旋。如能延宕數年,使後方可以稍資休息,即使國際形勢無變化,而後方自力之增強,亦可以作長期之抵抗。故我等組織政府並非與重慶爭政權,乃爲重慶作掩護,減弱日軍之戰意而緩和其攻勢。即從反面言之,我等在南京組織政府,於重慶之抗戰工作固絲毫無所妨害。我等既非如共產黨之在延安於抗戰後方另組政府,擾亂戰線,割裂軍政,又不謀於抗戰區內佔據尺寸之地盤,以自樹勢力。我等所管理者爲業經淪陷之土地及人民,所爭者爲敵人已經吞噬之利益,我等所欲保存者爲國家之元氣與淪陷區人民之利益,固不能於後方取得一草一木以附益敵人,故我等在南京組府,不但於抗戰無害,而反於抗戰工作有所輔助,亦末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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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人民之利益言之:淪陷區域如一任敵人之蹂躪、而無中國政府之保護,則痛苦自必益甚。各地維持會或因人品不齊而轉爲日軍作倀而賊害良民者,或因力量薄弱不足以資保護者,即維新政府、臨時政府其力量亦感微薄。如果集合各方之力量,在南京組織比較健全之政府,以統一淪陷區之行政,使淪陷區之人民不受敵人軍政之壓迫,則關係國家之元氣,誠非細小。我等固知在敵人勢力下組織政府,其職權自然受種種束縛,更不能作十分強硬之交涉,然較之一任敵人之宰割者當較勝一籌。且既有政府,則敵人亦不得不稍有顧忌,而淪陷區人民所受之痛苦亦得有一告訴之門,我等即不能一一解除,然若能減輕若干分之痛苦,則亦未始非人民所願望。

三、至於共產黨問題,我(汪先生自稱)確信抗戰愈久,則共產黨之力量愈強,此在抗戰中爲無可奈何之事實。在後方區域,中央勢力所及,自有控制之方法。至在淪陷區域,則中央勢力既已不及敵人,所佔者爲點及線,其頂必盡爲共產黨所佔據。人民既無所領導,尤易爲共黨威迫、利誘所脅持。深恐數年之後敵人雖然敗退,而淪陷區內共產黨之勢力則不易剷除,其惡毒或且視敵人爲尤甚。我等今日如能在淪陷區恢復國民黨之統治、恢復國民黨之組織,仍以三民主義領導人民思想,則淪陷區人民必能仍集於青天白日旗幟之下,恢復並保存其民族意識,則共產黨勢力蔓延必可制止其大半。且今日後方同志反共工作甚爲困難,蓋既爲聯合抗戰,當然不能明白反共。我等則無此拘束,且正可利用敵人“共同防共”之口號,使敵人與共黨互相牽制。我等如能運用得法,亦可於此夾縫中,在淪陷區內建樹若干分之力量,將來自可與後方同志相結合。今日後方同志所不能做之工作,我等正可優爲之,或且爲戰後工作奠一部分之基礎。至於成績如何,固視吾人能力轉移。故欲在淪陷區內展張反共工作,則又非恢復國民黨及組織國民政府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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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退一步言之:在今日之國內外環境下,抗戰之勝敗尚在不可知之數。抗戰如果勝利,則我等在南京組織政府者,不過個人之身敗名裂而己,於國家、於人民無所損害也。即政府成立之後,不得已或須與敵人簽訂若干不利之條約,但抗戰如果勝利,則此等條約當然無效。反之,萬一抗戰失敗,則吾人已先在南京成立政府,或可利用軸心國際之牽制,使日本對中國之束縛稍爲減輕,或可利用若干比較優良之既成事實,使戰敗之負擔不至過於嚴酷。總之,我等組織政府,抗戰勝利則無害,抗戰敗則有利,爲個人打算則爲冒險、爲狂妄,爲國家打算則爲萬一不幸時之一種保險辦法。

爲同志反覆開導,並坦白聲明:同志之參加儘可自由,有此犧牲之決心者即行參加;否則將來身敗名裂,爲千秋萬世之罪人則莫可誰尤。因此,即決定在南京組織國民以府。所取之政策如下:①恢復國民黨之黨治系統,惟容納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者參加中政會及政府各院部。②恢復國民黨之組織及三民主義之宣言。③恢復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當時維新政府及臨時政府以五色旗爲國旗)。④正式宣佈反共政策。⑤與日本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並進而與德、意等軸心國建立外交關係。⑥內政方面恢復獨立行政,轍廢日本之軍政。汪先生本此政綱,即於二十八年底經日本駐華代表影佐禎昭等與日本軍政當局往返磋商,經過無數波折,日本方得同意以上各項之政綱。又與維新政府及臨時政府商談合併辦法,最後於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青島會談,決定於是年三月以國民政府還都之方式,成立淪陷區統一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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