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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自有黃金屋”,來說說宋朝最會寫詩的皇帝

來源:風趣史記網    閱讀: 9.1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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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的故事大家瞭解嗎?今天小編給你們帶來全新的解讀~

“富家不用買良田,書中自有千鍾粟。安居不用架高堂,書中自有黃金屋。”

或許很少有人會想到,這家喻戶曉的兩句詩,其來源《勸學詩》居然是一名皇帝所作。歷史的皇帝裏,擅寫詞出名的南唐後主李煜,縱然一首“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紅遍大江南北,自個兒仍落個國破被俘的結局。文學天賦極強,卻不是個當皇帝的料兒。

“書中自有黃金屋”,來說說宋朝最會寫詩的皇帝

而這首《勸學詩》的皇帝作者,不但是個有才的“文學愛好者”,而且還有着不一般的政治手腕。在他的統治下,北宋政治上光風霽月,經濟上繁榮發展,社會治安也很太平,史稱“鹹平之治”。這位皇帝就是北宋宋真宗趙恆。

在偌大的大宋朝,舞文弄墨的皇帝沒有幾個,即便是有也沒趙恆這樣有才的,即便是有他這樣有才的也基本“業務能力”不咋樣。譬如宋徽宗趙佶,看過《水滸傳》都瞭解這位皇帝,極其有藝術天賦,政治上卻寵信奸佞,甚至元朝有宰相曾評價宋徽宗“諸事皆能,獨不能爲君耳”。但宋真宗趙恆卻像是老天爺賞飯吃,不僅文學天賦好,超級會寫詩,還有過人的政治才能,憑着實力將北宋帶入繁榮盛世。

提到繁榮盛世這事兒,就不得不說起他的司法改革。自古以來,歷朝歷代的冤假錯案都少不了,哪怕明君在位、包青天斷案,冤假錯案都沒法杜絕。但這位皇帝在位,憑藉着過人的政治才能和手腕,還真的做到了大大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機率,甚至杜絕了萬千冤假錯案的可能。

一、廢除嚴刑苛法,謹慎用刑

回顧一些經典歷史劇,比如《包青天》《大宋提刑官》等頌揚清官斷案的故事,基本歷史背景都定位在宋朝。別的朝代當然也不是沒有,只是相比起來,宋朝的“環境”更有利於塑造和培養“清官”。究其原因,這和宋朝的司法制度有着極密切的聯繫,而提到大宋朝完善的司法制度體系,就不得不從“廢除嚴刑苛法,謹慎用刑”的宋真宗趙恆說起。

在歷史上,許多鐵腕統治者都愛任用酷吏,比如明朝時有名的酷吏陳瑛非常受皇帝朱棣器重,達到什麼程度呢?史料這樣記載的:“瑛受帝寵任,益務深刻。”的確,從統治階級角度看,酷吏的“屈打成招”確實能給官員斷案“省不少事兒”,只要利於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對於嚴刑逼供這類事兒,很多皇帝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宋真宗趙恆這個人,偏偏不喜歡酷吏,他認爲“屈打成招”是件很不道德的事兒,在位期間始終致力於“反腐倡廉”,而且還非常努力的踐行到底。

首先,由於他個人非常厭惡“嚴刑逼供,濫用酷刑”,所以剛上位不久,宋真宗趙恆就下詔廢除“斷截手足、鉤背烙身”等殘酷刑罰,此外對軍中出現“體罰”的現象也加以嚴厲批評。在他的號召下,嚴刑酷吏大大減少,官員斷案的方式從“暴力”朝着“理性”的方式轉變,百姓即便受屈蒙冤被無辜牽連,也會不久後重獲清白,如此,冤案、錯案所發生的機率就大大減少。

同時呢,宋真宗還在司法官員改革方面加以完善,在京設立糾察刑獄司,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負責對各種刑事審判、刑罰、監獄進行監察。在當時司法體系制度並不完善的環境下,真宗儘可能地做了完善和整改,這樣不但“凡是判處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須要向此機構通報”,而且機構還有權利查詢複審。假如初審有疑,提點刑獄司還有權向朝廷提出“複議”,甚至可以對該官員進行彈劾。一定程度上,“刑獄司”的設立起到良好地監督效果,還很大程度上助力了“反腐倡廉”。

更有趣的是,執政期間,宋真宗本人非常“親民”,經常有空兒就跑去親自主持各種在押囚犯的審理,在他的龍威震懾下,許多想要“搞小動作”的官員也都不好下手,斷案的公平公正更容易得到保障。尤其幾乎每年夏天都要搞一次“慮囚”,宋真宗針對長期關押的囚犯進行“勞改”和處理,如果有一些囚犯“洗心革面”意向較明顯,可以進行從輕處罰甚至釋放,避免他們多受苦。此外,這位仁慈的皇帝還親自審理過一些重要的貪污腐敗案件,比如歷史上比較有名的齊化基案、孫樸案等,實實在在爲“反腐倡廉”作了大貢獻。

二、宋真宗司法改革的深遠影響

宋史學者王雲海曾說:“宋代司法制度基本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峯。”然而在宋真宗之前,宋朝司法體系存在一些“漏洞”,對冤案、錯案這類問題並不能有效處理。但宋真宗在位期間的一系列舉措,是真正將宋朝司法推上了又一個高度。

“書中自有黃金屋”,來說說宋朝最會寫詩的皇帝 第2張

宋真宗在京設立糾察刑獄司、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的改革舉措,在很大程度上對減少冤假錯案起到了重要作用。說白了,糾察刑獄司是設立在京師的司法機構,作用就是監督京師司法官員和地方司法事件的大小審批,這和西方的“分權制衡”有相似,但又略勝其一籌,正如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範鎮言:“先帝聖德仁明,欽恤庶獄,以京師浩穰,刑獄最繁,故建設糾察一司,令澄審真僞,欲使凡受罪者自以不冤。”在作用上,刑獄司大大發揮了監察監督效果,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除了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刑獄司之外,在司法制度上,宋真宗還進行了“官員改制”。宋真宗制定了“三課法”,對地方官定期考覈,3次考覈順利通過有升遷機會,尤其是對於司法官來說,更有着明確規定的考覈升級年限。爲了更好地保證官員質量,宋朝官員還有“試用期”,不犯錯才能轉正,假如有一點點貪污犯罪的“黑點”,就不被允許參加科舉考試,這先進的制度甚至和我們現代有些相似。或許也正是因爲司法制度上的嚴謹、縝密,才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杜絕了萬千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性。

在宋真宗司法改革的影響下,宋朝的司法制度得以一路沿襲發展。即便是出現冤案、錯案,大宋朝也能有最好的方法彌補,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假如出現冤案錯案,也會第一時間進行調查、問責處理。在當時,一套較爲完備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已然形成,制度大體可概括爲“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和“失出人罪”四個概念,簡單來講,故入人罪就是司法官故意判無罪人有罪,故出人罪是司法官故意判有罪人無罪,失入認罪是司法官誤判無罪人有罪,失出人罪是司法官誤判有罪人無罪。當然,故意犯罪的懲罰最重,基本可將被追責的司法官和罪犯以“同罪”處理,假如犯人是司法官故意判了死刑,那麼追責的話,司法官也同樣被處死刑。

因爲故意犯罪的後果很嚴重,就嚇退了一部分“知法犯法”的司法官,他們就不敢以身犯險,就只好死了那顆“浮躁、想搞小動作”的心遵守司法制度、好好斷案了。而一旦冤案、錯案是司法官誤判,也會盡最大可能給無辜受連累者最大彌補——在爲其“雪冤”後,給其家人極其豐裕的物質條件和生活保障。

在宋真宗司法改革的深遠影響下,宋朝司法制度體系得到了極大完善,給中國封建社會留下了非常寶貴的參考借鑑。以至於在當今時代所沿用的司法制度中,仍然能看到宋朝司法制度的縮影和元素,這無疑也是對歷史優秀傳統的一種傳承和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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