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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婦女的地位是如何變化的?與那些原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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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享有的威望和擁有與控制家庭或社會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權力。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女性地位大致來說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一是婦女相對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會早期的婦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無上,女子無權,即傳統社會的婦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現在和未來社會婦女的地位。原始社會,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遠遠高於男子,並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會,尤其是宋代理學的傳播,禁慾思想成爲主流,強調“三綱五常”,壓抑婦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漸成爲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現代,隨着新思想的傳播,男女平等日益成爲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開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獨特地作用。

一、先秦時期

在中國最早的詩歌總集《詩經》裏, 女性的地位並不算非常的低下, 從某種意義上看, 周王朝的古禮法中, 還存有一絲母系氏族社會對女性的尊重意味。

母系氏族時期,主要從事採集果實,及簡單的生活工具製作。女性天生的優勢就充分發揮。而且在原始社會中,對於一個羣族或一個部落而言,沒有什麼比繁衍生息,留傳後代更爲重要的事情了。所以女性成爲社會活動的主角、人們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統僅維持在母親身上。更爲勁爆的是在幾百萬年的時間內,人類完全不知道生育還需要男性!大家一致認爲女性能夠生育是一種很神奇的能力,認爲是某種神祕的力量進入女性體內促成其生育,於是產生了大量的吃鳥蛋、踩巨人足跡而有孕的感生神話,這個時代的史前文物也只有女神沒有男神,這是真正的女性的黃金時代。

中國人的姓氏最早可以追溯到所謂“上古八姓”,現在一般的看法是“姬、姜、姚、嬴、姒、妘、嬀、妊”這八個姓,大家所熟知的周武王姬發、太公姜子牙、秦始皇嬴政的姓氏都在這八姓之中。而其他姓氏多半晚於這八個姓纔出現,或者很多可以在這八個姓氏中找到產生的源頭。這八個姓可以說是百家姓之祖,它們都可以追溯至母系氏族時期,且無一例外是女字旁或女字底。其實不必說這最古老的八個姓氏,就連姓氏的“姓”字本身也是女字旁。從神造人類到人有姓名,女性在人類文明發展初期的地位,僅僅從一個女字或女字旁就可見一斑。

繼續沿着中國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 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的產生,這時男子先天的優勢就顯現出來。男子成了戰爭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戰爭中獲得的俘虜變成奴隸,自己成爲奴隸主,進入了父權時期。到了奴隸社會後期,爲了鞏固和強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倫理的信條,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淪爲男子的附庸。如《詩經》:“乃生男子,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男女從出生時便被定,女子生來就註定無法與男子享同等的權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易經》上記載:“無悠遂, 在中饋”。《易·家人》上又說:“女正位乎內, 男正位乎外。”這些都是教導女性在家內只管幹好家務事, 絕對服從丈夫。可以看出, 由於經濟文化的發展, 以男性爲主導的國家統治的加強, 女性在逐漸成爲男性的附庸品, 失去了原本還有的優勢。隨着周王朝的覆滅以及秦王朝對先秦文化的掃蕩, 自漢朝“罷黜百家, 獨尊儒術”後, 儒家思想成爲了中國社會的正統思想, 中國女性的地位開始直線下降。

古代婦女的地位是如何變化的?與那些原因有關?

二、秦漢時期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夫妻地位幾乎相等, “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婁吉。以奎,夫愛妻;以婁,妻愛夫。”此處說明,秦時夫妻雙方已有追求相親、相愛、白頭偕老的觀念。同時,秦律規定,婦女有婚姻自主權,並保護合法的婚姻,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

漢初女子地位也並不低,儒家禮教的對女性的禁錮教條尚在初級階段,館陶公主隨母姓爲“竇太主”,漢武帝太子劉據隨母姓爲“衛太子”等。與此同時,漢代多有婦女封侯,得以擁有爵位和封邑的情形。如漢高祖劉邦封兄伯妻爲陰安侯:呂后當政,封蕭何夫人爲鄖侯……這些都體現了漢代女性在政治舞臺上所擁有的極高籌碼,具有相當的政治地位。

從經濟角度來看,漢代婦女的較高地位是由於社會經濟生活及勞動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所決定的。尤其是以絲綢爲代表的紡織業更是以女性從業者爲主流,如劉蘭芝“雞鳴入機織”“三日斷五匹”,《陌上桑》的“羅敷善蠶桑,採桑城南隅”等著名的詩句充分證明了女性已經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佔據着重要的地位。與此同時該時期也出現了不少以女性爲戶主的現象,證明女性擁有獨立養活自己及家人的能力,更充分佐證了女性地位較高的事實。

在文化角度來看,漢代在中國的歷史上是藝術大發展時期,文化上廣開包容、兼收幷蓄。婦女的參與文化活動逐漸活躍,出現了以唐山夫人、班婕好、班昭、徐淑和蔡琰等爲代表的一大批漢代女性文人,班昭和蔡琰等人的作品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在中國古代史中幾乎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的“黃金時代”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連年戰亂,人口銳減,三教並行的時代背景之下,爲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魏晉南北朝是一個民族與文化大融合的時期,講求等級尊卑的傳統儒家思想受到衝擊.與此同時,士人婚姻關係與家族關係中的女性也深受這一切變化的影響。世人對這個時期中優秀女性的評定標準,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的教育方式與內容,以及她們在婚姻關係中所處的地位都相應地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女性在儒家傳統規矩條框中找到了能展現自我的自由空間,世家大族間利益鬥爭給她們創造了一個表現智慧的平臺。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許多書中都可以看出女性的地位的提高,如《晉書列女傳》、《世說新語》等許多書中都有許多關於女性思想解放和社會地位提高的體現。

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擡頭,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當時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爲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樑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王朝最爲繁盛和開放的朝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高峯。在這個中國少有的"開放性"朝代,漢族是以漢族爲父系、鮮卑爲母系的新漢族,唐文化體現出來的便是一種無所畏懼、無所顧忌的兼容幷包的大氣派,生活在這一時期的女性地位自然不同於其他封建朝代的婦女。唐朝,女性有財產繼承權,也有婚姻自主權。她們可以休夫,可以單獨爲戶主,具有較爲獨立的經濟地位,也可以改嫁,更有甚者改嫁了20多次。唐朝以前,女人出行要戴只漏出眼睛的帷帳紗帽,而到了唐朝,女子可穿男裝或半露胸裙裝,可以說是社會包容度很高了。唐朝女性在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發揮着作用。從登基制誥、號令天下的女皇帝,到設立幕府、干政決獄的女顯貴,從揮翰作詩的女才子,到擅長絲竹管絃、輕歌曼舞、色藝皆佳的女藝人,無不表現女性地位的尊嚴的提高,婦女不僅可在公共場所騎馬擊毬,而且在婚姻離異方面擁有較多的自主權。

五、宋元時期

許多人都以爲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與財產處分權?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爲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爲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爲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爲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宋朝之後,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爲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爲主”。

如果我們以爲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爲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爲離異而受歧視。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許多人據此認爲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裏存在多重誤解。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適,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餘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爲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

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像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爲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古代婦女的地位是如何變化的?與那些原因有關? 第2張

六、明清時期

明清兩代的社會風尚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污濁、淫靡的歷史時期。一方面,統治階級大肆鼓吹程朱學說,甚至對之進行歪曲,最終引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女性裹足始於南唐後主李煜主政時期,到北宋中葉以後形成“三寸金蓮”的崇拜,至晚清時期,以女子小腳爲美的畸形女性美觀念瀰漫於全社會。明清時期對貞節觀念的極端倡導,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爲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尤其進入清朝以後,滿人入關征服天下,全盤接受儒家正統思想,爲了彰顯他們統治的合理性,他們更加變本加厲的鼓吹禮教和規矩,從康熙開始,清朝的婦女所受的束縛越來越嚴重,貞節的含義變得十分偏狹,似乎成了一種宗教,非但夫死守節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盡節,偶爲男子調戲也要尋死。總之,女子的生命緊緊維繫在貞節上,稍有變故,就要以死全節。這一來,把對節婦烈女的崇尚推至極點。

而在這一時期,統治階級的腐化墮落,市民階層的肆意放浪,色情氾濫,縱慾成風。惡劣的社會風氣上行下效。士大夫在公開場合大肆談房幃祕事,不以爲羞。明清時期的士大夫的色性觀念已不重在對女性顏色、妝飾的觀賞,而是沉溺於肉感快樂的暫時滿足。男女之間的感情交融墮落爲注重色情。儒家的重婦德、重貞節的觀念與縱慾主義同時並存;壓迫婦女的傳統觀念與尊重女性的進步思潮形成對立;貞節觀念的加深與中國名妓的層出不窮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對立。最終形成了一種近乎變態的貞節觀,對這一時期的女性同胞們的迫害尤爲至深。

明清時期對於女子的教育主要是父母所施的家庭教育,主要注重三綱五常的教育,培養女子的禮教觀念,主要是服從男人,相夫教子爲主要內容。當時的人們認爲女子無才便是德,不主張她們讀書,害怕女子讀一些敗壞風俗的書籍,認爲女子有了自己的思想便會離開深閨,增加對外界的好奇心,也就容易做出不符合禮教的行爲,視爲傷風敗俗。

明清時期流行奴婢制度,販賣人口合法化,使得女性的地位越加下降,奴婢則完全作爲一種商品被任意買賣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奴婢作爲封建社會中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是主人會說話的工具,既無獨立的人格權又無獨立的財產權。她們的身心承受着比妻和妾更大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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