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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劃分是對民族融合成果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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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是我國曆史上第三次實現“大一統”,對於我國疆域的形成、中華民族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爲維護對遼闊疆域的統治,元朝實施了“四等人” 政策。關於元朝的“四等人”政策,以往學界已有很多論著涉及,其中《中國曆代民族政策研究》中“論元朝的民族政策”部分對此有較詳細的論述。因爲該書是改革開放後較早出版的以我國曆代民族政策爲研究對象的專論,所以有着非同一般的影響。不知道是否是受到了該書的影響,其後出版的有關蒙元民族史的著作多有論及元朝的“四等人”政策,並基本上沿用了《中國曆代民族政策研究》的觀點,將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定義爲“具有濃厚的民族歧視與民族壓迫的色彩”。這一觀點本身沒有問題,值得關注的是我國曆史上所有王朝或政權的民族政策都有這一相同的特點,即使是被今人廣泛讚譽的唐朝皇帝李世民,曾宣稱“自古皆貴中華,賤夷、狄,朕獨愛之如一,故其種落皆依朕如父母”,但實際上其民族政策也有很多民族壓迫和歧視的色彩。《冊府元龜·帝王部· 來遠》載:“(貞觀)二十年十二月戊寅,鐵勒、回紇俟利發等諸姓並詣闕朝見,帝謂之日:‘汝來歸我,領得安存,猶如鼠之得窟,魚之得水。不知夫我窟及水能容汝否!縱令不能容受,我必爲汝大作窟,深作水,以容受汝等。’又云:‘蒼蠅之飛不過一二尺,及附驥尾日行千里,何以致然?爲所託處遠。我今爲天下主,無問中國及四夷,皆養活之。不安者,我必令安;不樂者,我必令樂。還如驥之受蠅,隨其遠近,不勞蠅身自然遠去。’”唐太宗這些言論所體現的觀念也難說沒有對邊疆民族歧視的意思在內,和“愛之如一”的觀念形成了一定反差。因此,學界對元朝“四等人”政策的認識儘管沒有問題,但似乎也不是對元朝“四等人”政策科學客觀的評價,更多體現的是以現代人的觀念對元朝民族政策做出的評判,而不是將這一政策放置於當時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論述,因而得出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是消極的、具有民族壓迫色彩的結論也是正常的。

元朝“四等人”劃分是對民族融合成果的承認 

筆者對蒙元歷史沒有做過深入研究,但在長期進行中國邊疆民族歷史,尤其是中國疆域形成歷史、中華民族形成史的研究中,對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下面提出來,求教於方家。

關於元朝“四等人”的劃分,筆者沒有查到明確的記載,但《南村輟耕錄·氏族》對“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漢人有較詳細的記載。其中蒙古爲72 種:“阿刺刺、札刺兒歹、忽神忙兀歹、甕吉刺歹、晃忽攤、永吉列思、兀魯兀、郭兒刺思、別刺歹、怯烈歹、禿別歹、八魯刺忽、曲呂律、也裏吉斤、扎刺只刺、脫裏別歹、塔塔兒、哈答吉、散兒歹、乞要歹、列術歹、顏不花歹、歹列裏養賽、散術兀歹、滅裏吉歹、阿大里吉歹、兀羅歹、別帖裏歹、蠻歹、也可抹合剌、那顏吉歹、阿塔裏吉歹、亦乞列歹、合忒乞歹、木裏乞、外兀歹、外抹歹、阿兒剌歹、伯要歹、捏古歹、外刺歹、末裏乞歹、許大歹、晃兀攤、別速歹、顏不草歹、木溫塔歹、忙兀歹、塔塔歹、那顏乞臺、阿塔力吉歹、忽神、塔一兒、兀魯歹、撒術歹、滅裏吉、阿火裏力歹、扎馬兒歹、兀羅羅歹、答答兒歹、別帖乞乃蠻歹、也可林合刺、甕吉歹、術裏歹、忙古歹、外抹歹乃、朵裏別歹、八憐、察裏吉歹、八魯忽歹、哈答歹、外刺”。色目31種:“哈刺魯、欽察、唐兀、阿速、禿八、康裏、苦裏魯、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蠻歹、阿兒渾、合魯歹、火裏刺、撒裏哥、禿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魯丁、貴赤、匣剌魯、禿魯花、哈刺吉答歹、拙見察歹、禿魯八歹、火裏刺、甘木魯、徹兒哥、乞失迷兒”。漢人有8種:“契丹、高麗、女直、竹因歹、術裏闊歹、竹溫、竹赤歹、渤海”後注“女直同”。

元朝何以將轄境內的衆多民族劃分爲四等進行統治?這應該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而且這種探討有助於我們更客觀地評價元朝的政策。實際上,如果換一個角度,依據元朝的民族分佈和融合的情況,從維護統一、中華民族形成的角度去看待元朝“四等人”的劃分及“四等人”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可能會得出和以往不同的結論。

首先,從維護“大一統”的角度看,“四等人”劃分的主要目的是爲了維護元朝對全國的統治,這是元朝統治者必須採取的政策,一如清朝實現全國統一之後採取的“八旗滿洲爲國家之根本”。

元朝是以蒙古族爲主體建立的王朝,對蒙古人制定了各種優厚政策人們一般容易理解,實際上將其他民族劃分爲色目、漢人、南人也是出於統治需要的考慮。一方面,活動在西部地區乃至中亞地區的色目人對蒙古的臣服要早於其他地區。1209年高昌回鶻歸順蒙古,不久哈刺魯也歸順了成吉思汗;1218年,蒙古滅亡西遼;1219年蒙古進攻花刺子模,由此開始了對中亞地區乃至歐洲的征服。在征服了上述地區之後,1226年,成吉思汗開始了滅亡西夏的戰爭,翌年西夏滅亡;1232年,蒙古滅亡金朝;1278年南宋最終也被蒙古統一。在逐步實現對全國的統一過程中,如何保持對遼闊地區的統治是擺在元朝統治者面前的大問題。忽必烈曾經試圖利用漢人、南人來鞏固統治,1287年由於任用南人程鉅夫爲御史中丞遭到了大臣的反對,忽必烈即說過:“汝未用南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臺院,必參用南人”。但是漢人、南人的反抗不斷衝擊着忽必烈的用人政策。有學者將發生在中統三年(1262)漢人“李璃之變”與至元二年 (1265)忽必烈出臺“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爲定製”的政策相聯繫,即是認識到了這種情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漢人的不斷反抗和叛服不定催生了“四等人”政策的出臺,而從實施效果看,以蒙古爲根本,以色目牽制漢人,對於維護大一統局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從另一方面說,雖然有了“四等人”政策,但也並非是漢人、南人完全得不到重用,契丹人耶律楚材、漢人劉秉忠等等即是例證,也就是說雖然元朝有漢人不得爲相的規定,但也並非沒有特例。將元末以漢族爲主體對元朝統治的反抗原因完全歸於“四等人”政策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也應該充分考慮到爲了號召漢族起來反對元朝統治,以朱元璋爲首的起義軍首領對元朝的所謂“暴政”也做過誇大的宣傳,因而經過明代遺留至今的史書記載的可靠性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總之,“四等人” 政策是元朝必然採取的政策,考慮到還有大量的漢人、南人被重用,其原則主要還是體現在是否對元朝忠誠方面,將其與民族歧視、民族壓迫完全劃等號似有以今非古之嫌。

其次,“四等人”的劃分在客觀上是對前代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種認同,其對中華民族的形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五代至遼金時期是我國民族分佈格局再次發生巨大變化和出現第二次民族融合的時期。伴隨着以契丹爲主體建立的遼朝、以女真爲主體建立的金朝對中國北部的有效統治,我國北方民族之間的融合不斷持續着。一方面將契丹、高麗、女真、渤海等劃爲漢人,不僅是對這些民族融合結果的一種承認,另一方面也爲這些民族的進一步融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環境。不僅如此,元王朝的出現,打破了五代宋遼金時期長期分裂的局面,民族的大遷徙、大雜居在蒙元時期有了進一步發展,爲各民族間的融合創造了更爲有利的條件。明人修《元史》對元朝的版圖有如下記述:“自封建變爲郡縣,有天下者,漢、隋、唐、宋爲盛,然幅員之廣,鹹不逮元。漢梗於北狄,隋不能服東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則起朔漠,並西域,平西夏,滅女真,臣高麗,定南詔,遂下江南,而天下爲一。故其地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蓋漢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東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萬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有難以裏數限者矣。”蒙元時期各民族的遷徙自始至終都存在着,無論是遷徙的範圍還是規模都是前代無法比擬的。民族大遷徙是通過多種形式表現出來的,其中俘掠、戍守、出仕、流放、有計劃遷徙、經商成爲六種最主要的途徑。諸如成吉思汗在南下進攻金朝的過程中,一次性就將河北10餘萬戶漢等民族遷徙到土拉河流域。這些被遷徙到草原地區的民族成爲工匠或牧奴。全真道士丘處機在遊歷漠北的時候曾經見到“有漢匠千百人居之”,這些記載反映着俘掠給民族遷徙、雜居狀況所帶來的重大影響。《元史·兵志二》記載:“元初以武功定天下,四方鎮戍之兵亦重矣。然自其始而觀之,則太祖、太宗相繼以有西域、中原,而攻取之際,屯兵蓋無定向,其制殆不可考也。世祖之時,海宇混一,然後命宗王將兵鎮邊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東據天下腹心,則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盡南海,則名藩列郡,又各以漢軍及新附等軍戍焉。”也就是說,北方地區主要是由蒙古軍、探馬赤軍鎮戍爲主,淮河以南地區則主要是漢軍和新附軍戍守,但也有少量的蒙古軍、探馬赤軍,目的是監視。爲保證戍守軍隊的糧食供應,元朝採取了屯田政策,《元史·兵志三》對此有概要的記載:“國初,用兵征討,遇堅城大敵,則必立屯田以守之。海內既一,於是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屯田,以資軍餉。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爲慮蓋甚詳密矣。大抵勺陂、洪澤、甘、肅、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蓋不減於舊;和林、陝西、四川等地,則因地之宜而肇爲之,亦未嘗遺其利焉。至於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爲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而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也就是說,伴隨着戍守和屯田,更多的蒙古人、色目人、漢人被遷徙到了全國各地,無論是規模還是涉及的範圍都是遠超前代的。如元朝在雲南戍守就導致了大量蒙古人進入雲南,有學者估計人數在10萬以上。民族大雜居狀況的加劇,以及元王朝將全國的民族分爲四等,這些都爲民族大融合提供了極爲有利的社會環境。

元王朝將天下之民分爲四等,固然是其民族政策具有民族歧視成分的表現形式之一,但仔細分析“四等人”劃分的依據,實際上就是五代宋遼金時期民族大融合的結果。諸如漢人、南人等級的劃分,《元史·選舉志》所載“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徵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可見,基本上分佈在南宋統治區域除四川之外的漢人都屬於南人的範圍,其他地區包括四川的漢人都納入到漢人等級中。但所謂漢人的等級,也包括了已經漢化的渤海人、契丹人、女真人等。也就是說,“四等人”的劃分儘管有民族歧視的成分,但對民族融合也有着積極的作用,一方面不同等級內的民族已經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狀況;另一方面這一劃分又迫使同一等級內的民族由於政治待遇等相同而日益凝聚在一起,加速了它們之間的融合步伐。

蒙元“大一統”的形成,不僅促成了蒙古民族的發展壯大,也推進了中華民族形成的歷史進程,曾經建立實現中國北部統一王朝的契丹、女真民族,除居住在故地的女真人外,基本和漢等其他民族融合了,實現局部統一的党項人在經過元朝之後也消失在歷史長河中。伴隨着這些民族的消失,一些民族,諸如漢族得到了壯大,同時在民族融合中也誕生了一些新的民族,畏吾兒、回回即是在宋遼金元時期的民族大融合中形成的。

“回回”一詞,據學者的考證最早出現於宋人沈括的《夢溪筆談》中。該書卷五載有詩一首:“旗隊渾如錦繡堆,銀裝背嵬打回回。先教淨掃安西路,待向河源飲馬來。”儘管關於此處的“回回”是指“回鶻”還是指回回民族,學者們還存在較大分歧,但是回回民族開始形成於宋元時期是較普遍的認識。元代的“回回”是指成吉思汗及其後代西征之後,蔥嶺以西地區居民遷居中國的僑民,包括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其他信仰伊斯蘭教的中亞民族成員。由於這些被稱爲“回回人”、“西域人”、“西北人”、“色目人”的回回民族的先民是較早接受蒙古統治的,成爲蒙元實施統治的重要依靠力量,因而在成吉思汗時期就開始大量東遷,其身份或爲軍士、官吏,或爲商人、學者、工匠、醫生等等,但以軍士和經商者居多。這些回回人東遷之後,廣泛分佈於全國各地,尤其是商品經濟發達的城市,諸如泉州、大都等,有些則進入到了邊疆地區,諸如回回人賽典赤-贍思丁任職雲南行省時有不少回回人隨從前往。這些分佈於各地的回回人,由於多是隻身東來,很少攜帶家眷,因此很多人與留居之地的民族互通婚姻,加之伊斯蘭教信仰的存在,在元代他們已經成爲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同時由於他們政治待遇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最終在吸收其他民族成分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多種民族成分的新的人們共同體,入明後開始以“回回”爲名活動於政治舞臺,成爲中華民族的一個新成員。所以有學者認爲“元朝末年,回回已經具備了一個民族的雛形”。

最後,“四等人”的劃分進一步鞏固了草原地區民族的蒙古化,蒙古汗國的出現對草原衆多民族的蒙古化所起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而元朝的持續統治和 “四等人”的劃分對草原民族的蒙古化起着推波助瀾的作用,更有助於蒙古各部的融合。明代之後,草原地區衆多民族的蒙古化過程基本完成,歷史上活動在草原地區的衆多民族或部族基本上都成爲蒙古民族的組成部分。遼闊草原地區民族分佈和融合的變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似乎沒有必要再做進一步的闡述。

總之,“四等人”的劃分既有維持大一統的需要,也是對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種承認,而以蒙古人爲國之根本、色目和漢人互相牽制的政策又導致了民族分佈格局的巨大變化,進而爲更大範圍內的民族融合創造了條件,所以僅僅以民族歧視和壓迫來評價元朝“四等人”政策的歷史作用似乎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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